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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识别“伪高新”“假研发”?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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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高新”“假研发”企业通常具有研发项目数量过多、一直处于研究阶段、研发费用构成比例异常等反映虚构研发活动、虚列多列研发费用的特征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作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可以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是鼓励企业增加研发费用投入、积极创新、提升竞争优势,现实中却被一些企业滥用。有的通过虚假申报特别是虚假申报研发费用的方式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进而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有的通过虚列、多列研发费用的方式享受不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这些“伪高新”“假研发”行为违背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破坏税收秩序,税务机关要及时识别并严厉查处

那么,税收征管实践中如何高效识别这些“伪高新”“假研发”违法行为?笔者梳理税务执法实践中遇到的案例,发现“伪高新”“假研发”往往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把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列为研发活动,甚至完全虚构研发活动。

其表现主要有三类:

一是研发项目数量多,研发人员多,员工人数不匹配。例如,某机械标准件制造企业,员工仅有200多人,申报2022年在研项目却有100多个,研发人员占比高达80%以上,有关研发不具备可能性。

二是研发项目始终处于研究阶段,即只进行费用化处理,不进行资本化处理。企业投入研发的最终目的是要形成成果即知识产权,真正的研发,不可能只投入,不追求产出。研发项目可能会失败,但不应当所有的研发项目都失败,如果研发项目始终没有成果,即没有资本化、不转无形资产,则意味着存在“假研发”的可能

三是研发项目已经形成成果,几年后,却仍就同一个内容继续立项做研发。对于企业而言,这种做无用功的行为存在“假研发”的可能。如果企业同时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由于研发项目虚假,企业可能也是“伪高新”。

如果企业有上述表现,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鉴定意见,未能按要求提供的,则不允许企业对相应项目的研发费用作加计扣除。对于虚列研发费用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应当提请认定机构复核。经复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被取消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企业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


其二,虚列多列研发费用。

这种情况的表现主要也有三类:

一是研发费用构成比例异常。现实中,每个行业的研发费用构成均带有鲜明的行业特点。例如,软件企业的研发费用中,人员人工费用占比一般最高,因为软件企业进行研发主要靠软件技术人员;制造企业的产品研发费用中,通常直接投入占比最高,因为新产品研发需要消耗较多的材料、燃料或动力等。而虚假归集的研发费用,其内容构成往往会出现异常。

有的是直接投入费用占比畸高,明显不符合其所在行业研发活动投入的特点。例如,某医药生产企业归集的研发费用中,直接投入费用占比达到95%,而其中的材料、燃料动力又占直接投入费用的99%。税务人员通过调查确认,该企业将大量生产环节领用的材料计入研发费用中,导致虚列、多列研发费用。常见的多列、虚列研发费用支出是多列、虚列人工费、材料费及设备折旧,原因是这些费用容易从生产成本当中剥离出来,归集到研发费用中去。

这类企业如果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则通常还有一个特征,就是其申报的研发费用投入占比,接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所规定的3%、4%或5%。“伪高新”企业不会真正投入资金进行研发,但是为了满足研发费用投入占比的要求,进行虚假归集,而虚假归集的研发费用占比只要比规定的比例高一点即可。真正进行研发的企业,则不会刻意迎合这个比例要求。

有的则是研发费用构成中,无设备折旧或设备折旧金额极低。例如,某制造企业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但其研发费用构成中,设备折旧为0。税务人员经过检查发现,该企业所谓的研发活动实际均为生产活动。

二是企业管理人员特别是董事长等高管的工资列入研发费用。例如,某制造企业有数万名员工,其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董事长的工资全额列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不具有合理性。由于企业拿不出证明其董事长参与研发的证据,税务机关不允许有关工资支出列入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三是研发费用月度趋势异常。正常情况下,企业进行研发,会根据立项要求及预算安排,均衡、持续、稳定地投入研发经费。无特殊情况,研发费用投入不会大起大落,如出现大的起伏,则可能意味着企业某月度的研发费用归集存在问题。例如,税务人员经过检查发现,某制造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其2022年的研发费用投入自年初起到11月均较为稳定,但12月有较大增加,导致当月企业的研发费用投入占企业全年研发费用投入总额的1/3左右。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该企业2022年12月发现,企业归集的研发费用有可能不满足研发费用投入占比超过3%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要求,于是在当月做了一笔会计分录:借记“研发支出”,贷记“主营业务成本”,金额为数百万元,通过这种方式从“主营业务成本”中拆分出一部分作为“研发费用”,以满足研发费用投入占比要求。这属于典型的虚列研发费用。

综上所述,“伪高新”“假研发”特征鲜明,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中和稽查中,要强化部门信息共享,注意企业生产经营信息采集和分析,观察企业是否存在“伪高新”“假研发”特征,发现蛛丝马迹,迅速展开核查。


——来源:2023年09月05日《中国税务报版次:07        作者:潘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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