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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疑点发票协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企业涉票工程有成本归集乱、收入确认晚等问题。该企业工程项目众多,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个例?于是,检查小组延伸了调查范围……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公安部门移送的发票虚开线索,查处一起建筑施工企业少缴税款案件。检查人员调查确认,涉案企业S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检查期内承建的逾百个工程项目均存在未及时确认收入或违规结转成本情况。黄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共660多万元的处理决定。
“票实不符”的挂靠项目
2022年初,黄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收到当地公安机关传递的发票违法线索。公安机关称,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S公司涉嫌接受3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税务机关协查核实。黄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立即成立检查组,对S公司相关疑点发票实施核查。
检查人员发现,这3份疑点发票,开具品名为“柴油”,价税合计146.56万元,已列入某河道清淤疏浚工程成本,并抵扣进项。检查人员按照“核项目、追资金、找源头”的思路,从S公司取得该项目工程的标书、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凭证等资料,对该工程项目的具体施工情况和成本费用等,进行详细了解和分析。
他们发现,该河道清淤疏浚工程为项目经理王某带队施工。王某与S公司签订挂靠协议,以S公司名义中标工程并进行施工。该工程2018年9月开工,约定工程款328万元,于2019年8月竣工验收。
项目标书显示,工程预算的成本利润比例为:物料、人工、机械和利润分别占比约5%、70%、15%和10%。但工程实际取得的成本发票中,仅上述3份“柴油”发票的金额就占比近50%,与工程施工成本比例不符。随后,检查人员对工程其他费用情况进行分析,发现该工程入账的另外6份品名“机械设备租赁”、金额62.58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与标书成本预算状况不符。
结合这些疑点线索,检查人员对S公司财务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王某进行询问。企业财务负责人表示,该工程为挂靠承包施工方式,所有建设事项由项目经理王某全权负责,S公司仅按约定收取挂靠费,并不参与具体事务,因此对发票的情况并不了解。项目经理王某则称,工程的合同签署、施工、发票取得及工程款项支取等,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提供了工程验收和结算资料。
在此情况下,检查人员决定加大外调核查力度。
他们结合项目单据和资料,首先对该河道清淤疏浚工程进行实地调查,发现施工地河道长仅数百米,宽不超过十米,最窄处仅两三米,不可能有数台大型机械同时入场施工。经了解,由于场地狭小,该工程采取大量人工与少量机械配合施工的方式,因此这个工程量不大的工程,耗时近1年时间才竣工。调查结果显示,该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费用支出虚假。
随后,检查人员依法对王某个人账户资金流水情况进行调查,发现王某账户存在资金回流情况。王某的“购油”和“机械租赁”款由其账户汇出后,不久收款企业就通过个人账户,将这些款项转回王某账户。
掌握这些证据后,检查人员再次询问王某。王某最终承认,该工程项目主要由民工人力施工作业,小部分河段租赁挖掘机施工。因S公司要求所有项目经理必须凭合同和工程费用发票支取工程款,而支付民工工资和租赁个人挖掘机等支出无法取得发票,所以才动了歪心思,买了发票充数。
经核实,该工程成本费用中涉及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9.14万元,均为虚开发票。
对此,S公司财务负责人向检查人员解释称,由于财务部门日常核算工作繁忙,对王某提供的发票,S公司只进行形式审核,因此没有发现其提供虚开发票、虚增工程费用的情况。
检查人员向公安机关回复协查结果,并将调查取得的证据资料和线索依法传递给公安机关。
拔出萝卜带出泥
协查涉及的项目发票问题虽然已查实,但同时也带出了其他疑点问题。
检查人员发现,该河道清淤工程2019年8月完工。按税法规定,企业应按项目完工进度确认全部收入和支出,并依法进行纳税申报。但S公司直到2021年开具建筑发票时,才确认收入,存在延迟确认收入问题。
这样的项目结算情况,在S公司中是否属于个例呢?
于是,检查人员将目光聚焦到S公司2016年—2019年的财务报表上。通过分析利润表,检查人员发现,S公司连续4年主营业务成本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5.77%、96.97%、96.98%和96.73%,企业利润显得非常“稳定”“均衡”。但公司项目台账显示,其所承建的工程毛利率并不相同,呈现5%至26%不等的状态。检查人员认为,S公司每个年度的利润如此稳定,很可能是延迟确认收入和提前结转成本等人为干预的结果。
于是,检查人员详细梳理检查年度内S公司100多个工程项目的资料,核验施工许可证、工程合同和结算审计书,详细整理出每个工程的许可证开工时间、合同开工时间、竣工验收时间和结算审计时间等,并结合项目资金收支凭证,对各工程每一笔工程款收取时间和金额进行逐一比对。
他们发现,S公司各项工程,几乎全部是以工程结算发票开具时间为标准,来确认项目的施工收入和成本。
针对这一情况,检查人员对S公司财务人员进行询问,财务人员表示,委托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企业项目经理提供相应成本发票和该企业对外开具建筑发票的时间,就是S公司确认项目施工收入的时间。其流程为:建设单位通知S公司凭发票支取工程款时,S公司在开具建筑发票的同时,要求项目经理按该笔工程款一定比例提供成本发票;如果委托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时不要求提供发票,S公司则会将收到的工程款先计入“预收账款”科目中,直至双方最终结算开具发票时,再一起确认项目收入和相应成本。
结合企业人员提供的情况,检查人员认真梳理检查期内S公司的往来明细账和收入成本明细账相关数据,最终查实,该公司100多个施工项目几乎都涉及延迟确认收入问题,个别项目还存在未取得费用发票,企业直接暂估结转成本的问题。
此外,在比对项目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结算时间和委托方支付工程款时间的过程中,检查人员还发现,S公司的核算计税方式也存在问题,该企业将2016年5月1日后开工的工程按老工程处理,适用了简易计税方法,直接用工程项目收入乘以3%征收率,进行纳税申报。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2中第一条第(七)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建设方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或以清包工(指施工方不采购工程所需材料或只采购辅料)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而从核查结果看,S公司这些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申报的工程项目,均在2016年5月1日后开工,既不符合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老项目标准,也不属于清包工和甲供工程,因此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至此,S公司工程项目延迟确认收入、提前结转成本和不当应用简易计税方法等问题,陆续浮出水面。
理清乱账重核收入
随后,检查人员约谈S公司相关负责人,在出示核查证据的同时,向企业人员表示,按照36号文附件一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按照税法规定,S公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达到约定的建设进度和工程竣工验收时,就应确认相应收入,以取得的真实、合法、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结转相应项目成本,并按规定选择正确的计税方法计税。但核查表明,S公司未按照税法规定及时确认收入并申报纳税。因此,税务机关须依法追缴该公司少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对此,S公司相关负责人向检查人员表示,出现这些问题是因为营改增后,企业的管理机制和核算制度没有及时进行调整。此外,企业财务人员年纪偏大,对相关税收法规政策的理解和掌握不透彻、不到位。企业一定接受这次教训,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认真审视、改正问题,补缴税款,今后不断完善核算制度,加强涉税业务管理,避免再出现类似税收风险。
为进一步确认企业检查年度的成本收入情况,检查人员结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企业检查年度所有项目成本、收入等数据进行核实,并指导企业人员依照相关法规,正确归集成本、及时确认相关项目收入。
经核实,检查期内,S公司使用虚开发票共抵扣进项税额21.41万元;未按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确认建筑施工收入共2998万元;应确认未确认建筑施工收入3545万元;错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涉及建筑项目工程收入1236万元。针对S公司情况,黄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目前,税款和滞纳金已全部追征入库。
——来源:2023年09月05日《中国税务报》
版次:06 作者:王洁 刘文竹 本报记者 许蒙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