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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妥善审结了一起业主在小区地下车库滑倒受伤,业主为此起诉物业公司的案件。
该小区设有一处健身馆,小区住户可以通过电梯直达地下室后通过地下室道路前往该健身馆。2022年6月的一天,小区住户胡女士前往健身馆途中,踩到地下室某机动车停车位上的一小滩空调冷凝水后不慎滑倒,膝盖跪地导致骨折,胡女士前后2次手术共支出医疗费5万多元。胡女士认为是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导致其滑倒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后,胡女士向吴中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物业公司辩称,胡女士经空置停车位通行时,理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不应苛求物业公司随时清理车位上的冷凝水,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中,承办法官实地走访调查发现,地下停车库墙面清晰标注健身馆位置并指明方向,通过地下车库进入健身馆是常用通行方式之一,但该小区地下停车库地面使用环氧地坪,遇水较滑。健身房地下车库出口处的空间被全部划分汽车停车位,车位之间间隙狭窄,靠近墙壁处的车位与墙壁之间也仅剩狭窄的排水板空间,行人要么选择空置车位行走,要么通过狭窄的车辆间隙侧身而过。胡女士通行经过环氧地坪的地下车位,因踩到空调冷凝水打滑摔倒,物业公司在合理设置通道、及时清除积水等方面对保障小区业主安全通行的保障措施存在不到位的情况,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出示了至现场调查形成的照片、测量的数据,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基础上,采用裁判式调解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特别是依法引导物业公司充分认识到管理上存在的不足,既义正辞严向其讲清了法理,又循循善诱讲明了事理,最终促成物业公司和业主胡女士握手言和,达成由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一次性解决争议的调解协议,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双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工作均表示满意。
法官说法: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最初物业公司对自身物业管理职责的理解过于狭隘,事实上,物业公司应当保障业主出行和生活便利,地下停车区域设置供业主安全行走的通道、现有通道的积水清除等也是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或安全保障义务的一个方面。在该案调解结束后,物业公司积极表态将以案为鉴,对责任区域加强巡查管理,细化工作措施,拉网式排查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同时,本案也提醒广大业主要提高风险意识,加强自我防范。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