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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需要研究和学习。
【内容摘要】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注意事项】
一、出口,不加计
即: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其中,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二、不抵扣,不加计
即: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其中,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即:“转出”(进项税)与“调减”(加计抵减)要同步。
三、前期未提,本期并提
即:文件出台前的2023年1月至8月,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应在开始适用该政策的当期9月份,一并计提。
四、抵减不完,下期续抵
即:(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相关思考】
一、制造业高企,加计抵减知多少?
例:某精密铸造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实现销售收入2亿元。采购成本0.9亿元,取得进项税额1170万元
答:可加计抵减增值税=1170×5%=58.5万元
降低增值税税负=58.5÷20000=0.2925%
二、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最大的税收风险是什么?
答:研发项目的创新性、费用支出的真实性、过程记录的完整性。
相关要求,详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案例》。
三、如果高企的研发项目弄虚作假,已加计抵减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是否要补缴,并加收滞纳金?
答:要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1)在申报认定高企资格的年度,如发现研发项目弄虚作假,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发现上述问题年度起,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得享受高新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也不得适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政策。即:补税,加收滞纳金,,并有税务行政处罚。
(2)高企认定并未弄虚作假,但在高企资格认定后,如发现研发项目弄虚作假,则仍可适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政策,仅是当年该项目的研发费用不可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不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
涉税难题,咨询热线:139 2191 5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