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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选
从草案细节看法治精神和人文关怀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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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价值理念上更加聚焦以纳税人为中心,在技术规则上更加追求科学合理,在立法取向上更加注重规范政府权力,充分彰显了法治精神和人文关怀。

增值税法草案二审稿在充实小规模纳税人制度、完善留抵退税制度、细化简易计税的具体情形、明确授权国务院制定专项优惠政策的范围和要求等方面作出了修改,既体现了对税收法定的落实,也回应了社会关切。


落实税收法定:进一步规范授权立法条款

草案二审稿进一步规范了相关税收立法授权条款,有利于为国务院根据经济发展需要相机调控留出适当空间,符合立法法的规定和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在一审稿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基础上,将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限定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业就业等情形”的范围内,这更好地体现了国家既定政策,并有效规范了政府权力的行使。

第八条第三款新增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对第一款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作出调整,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可以看到,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这一项重要的基础性税收制度的调整,明确了国务院的相关行为需要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监督。

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作为税收征收管理基本制度的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规定,“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相比一审稿,去掉了“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的表述。这意味着,如果需要对此款不予执行或变通执行,需要修改本法。

第十六条关于销售额的规定,将一审稿中的“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差额计算销售额”的表述,修改为“国务院对特殊情况下差额计算销售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变化把“特殊情况下”的界定职权,上收到国务院层面,体现了对税收制度设定权的进一步规范。类似的修改还出现在规定销售额调整职权的第十九条和规定留抵税款抵扣或申请退还的第二十条,这些条款都将相关税收管理的具体执行依据上升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层面。


规范立法表述:细化优化增值税具体规则

草案二审稿进一步规范立法表述,细化和完善了增值税规则。

明确简易计税的具体情形。第七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及符合国务院规定的纳税人,可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该规定更加具体地明确了简易计税的计税方式,提高了简易计税方法的预期性、适用性和操作性。简易计税方法是我国增值税制度的特色和优势,也是简化纳税人计算和申报程序的重要措施。通过立法对简易征税制度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有针对性地降低纳税人成本和负担,是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纳税便利性的有效方式。

明确规定纳税人有权自主选择留抵税额的处理方式。第二十条规定,“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也就是说,纳税人对留抵税款拥有相应的选择权,充分体现了对纳税人自我意愿的尊重。留抵退税制度是我国增值税改革中取得的重要成果,也是降低企业成本的有效举措。将留抵税款的处置权交给经营主体,有利于增强市场预期和企业竞争力,进一步激发各类主体的经济活力。

规定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第六条在一审稿规定“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该规定突出了增值税价外税的特点,同时强调相关税额列明制度应由国务院来规定。此举有利于纳税人了解交易中涉及的增值税金额,提高增值税的可视化、透明度和公平性,而且对社会公众的税法教育普及也能起到很好的支撑作用。


回应社会关切:充实完善小规模纳税人制度

草案二审稿将现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稳定了经营主体预期,进一步充实完善了小规模纳税人制度。

相较一审稿没有对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作出规定,草案二审稿规定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计税方法以及政策调整程序。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前条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这一款直接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确定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意味着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及其税收支持措施将作为长期政策稳定下来,不会随意变动,给经营主体特别是广大小微企业吃下了定心丸。

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按照本法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这一款规定和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小规模纳税人相关规定的相同点在于,会计核算健全且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都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差异点在于,现行规定是“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而草案二审稿删除了“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也就是说,按照一般计税办法纳税不影响其小规模纳税人的主体资格,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还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政策

总体上看,草案二审稿在价值理念上更加聚焦以纳税人为中心,在技术规则上更加追求科学合理,在立法取向上更加注重规范政府权力,这充分彰显了法治精神和人文关怀。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草案二审稿仍保留了少量税制平移的影子,对现行增值税制度的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入。例如,后续立法中,对混合销售制度的优化、现行税率的适度简并等技术细节还需要完善和调整


——来源:2023年09月13日《中国税务报版次:05        作者:王桦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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