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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问答
高企申报当年:增值税加计抵减时点,从何起算?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09-19
【案例】
上海某激光仪器制造有限公司,2023年5月9日,申报高企资质;12月8日,通过省级认定,并公示。
2023年1-11月份,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00万元;12月份,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
问题:1-11月份的进项税额300万元,可否申报加计抵减?
【争议】
观点一:可以
文件依据:
《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公告)第四条规定:
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观点二:不可以
理由:该法条并未明确规定可加计抵减的具体时点。
【专业意见】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有三:
一、先进制造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应与高新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期,相吻合——即:从认定当年起算,优惠期3年。
否则,如按照观点二,将导致两者执行期间不一致,直接影响政策效应。
文件依据:
《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第一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二、43号公告,已有可追溯适用的隐含之意。
对1-11月份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加计抵减,应符合立法目的,且符合该法的文义解释。
三、在无立法机关的权威解释前,基层税务机关应按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执行。
显然,第一种观点,更有利纳税人。
综上,第一种观点,更符合法理和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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