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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问答
高企申报当年:增值税加计抵减时点,从何起算?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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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上海某激光仪器制造有限公司,2023年5月9日,申报高企资质12月8日,通过省级认定,并公示。

2023年1-11月份,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00万元;12月份,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

问题1-11月份的进项税额300万元,可否申报加计抵减?

 

【争议】

观点一:可以

文件依据:

《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公告)第四条规定:

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观点二:不可以

理由:该法条并未明确规定可加计抵减的具体时点。

 

【专业意见】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有三:

一、先进制造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应与高新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期,相吻合——即:从认定当年起算,优惠期3年。

否则,如按照观点二,将导致两者执行期间不一致,直接影响政策效应。

文件依据:

《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第一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二、43号公告,已有可追溯适用的隐含之意

1-11月份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加计抵减,应符合立法目的,且符合该法的文义解释。

三、在无立法机关的权威解释前,基层税务机关应按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执行。

显然,第一种观点,更有利纳税人。

 

综上,第一种观点,更符合法理和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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