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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上海某国际货代公司与客户签订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合同,约定服务范围包括从工厂所在地重庆市到海外目的地的全程运输、装卸等代理服务。
【问题】
请问从工厂所在地重庆到我国港口这一部分境内运输代理服务是否能够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免税?
【解答】
应可免税。
【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以下简称附件3)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解析】
一、从概念上来看,
国际货物运输,是国内货物的对称。
1、国内货物运输,是指货物从起点到终点,均在国内;
2、国际货物运输,是指货物从起点到终点,跨越了不同国家家和地区。
国际货物运输,是一个从起点到终点的完整运输过程。既不能人为割裂,也不能狭隘地理解成从一国报关出口,到另一国报关进口。否则,就会把一个完整的国际运输,人为地切割成三段,即:出口国的国内运输、国与国之间的所谓“国际运输”、进口国的国内运输。
同理,作为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更是全程代理制,更难以人为区分哪一段的代理费用。
二、从税收法条上看
上述依据(附件3第一条第十八项)中,第一目、第三目,均十分突出地注明“全额”,即:该项服务的全额,而不是人为分割后的差额。
否则,与法条本义不符,更违背立法目的。
三、从税收结果上看
国际货代全额免税,其进项税额不可抵扣,增值税应纳税额为零。
若以上思维人为拆分,则国内运输代理按6%,接受的进项抵扣9%,在代理服务微利的情况下,则增值税应纳税额可能为负数,产生大量的留抵退税,反而是一种国家税收的流失。
因此,从这个结果上看,国际货代服务“全额”开票、全额免税,既是一种科学的设计,更是符合国家税收利益的选择。
如果人为分拆,看似维护国家税收,实则是有损国家税收,与高明的立法南辕北辙……
四、从实践操作看
实务中,大部分国际货代企业都签订的是全程代理合同,但在合同中并不注明三段中国内运输段的费用,只是笼统的写从重庆到国外客户所在地。
以航空运输业,从内陆机场,直飞境外,按全部代理收入,直接申报免税,根本无法划分境内飞行航程费用、境外飞行航程费用。
同理,国际海运、国际铁路(公路)运输,也应如此。
否则,因不同运输方式,而采用不同的税收要求,有违税法中性原则和征管公平原则。
五、从法理看
由于难以人为划分,且该法条又无明确规定,基层税务执法人员不应对企业提出超出税法、又难以实施的要求。
否则,就是难以谓之“善良执法”。
六、从立法趋势看
该货代是一项交易行为,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应适用一种税收政策;无须人为切割。
【纠误】
一、报价清单≠分别开票
也许,有人认为,国际货代的报价清单中,能清晰的注明国内段运输代理、国际段运输、报关代理费用、税收、利润等,但这只是一项价格的组成,不宜将一项代理服务,拆成若干明细项目开票和征税。
比如:建筑招投标报价中,有料、工、费、税、利部分,如硬将这五项分拆,分别开票、分另适用不同税率,那么这样的拆分就违背了交易的逻辑。
如果以这样的思维逻辑,那么任何一种产品、服务,都必须分别按不同的价格组成项目开票。比如,把大米拆成种子、人工、化肥等不同开票,……
如此一来,简直不可思议!
二、国际货代服务≠国内运输+国际运输+……
三者主体不同,政策适用各异。其中:
(1)国际货运代理,免税
(2)国内运输,按9%征税
(3)国际运输,零税率(免抵退税)
要把上述三种主体、三种不同的服务本质,区别开来。
而且即使货代征税,税率也只是服务业的6%(不属于“无船承运”),而不是运输业的9%,绝不能张冠李戴。
三、出口退税备案单证中的“国内运输单据”≠国际货代拆分开票
该单据,只是一种证明有货物运输的一种证明;即使没有该单据,如有其他证据印证,照样可以办理退税。
比如:“国际货代合同”中,已明确标明涵盖这一部分运输,该证明完全可以被替代。
还有:自运货物报关出口,也无须提供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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