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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城市内的高楼大厦越来越多,而高空坠物现象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为了保障自身的人身安全,不少业主专门安装了用于拍摄高空坠物的摄像头,进行24小时监控录像。但上述行为可能侵害到他人的隐私,而这也引发了对人身权保障限度的讨论。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安装摄像头而引发的邻里纠纷案件。
邹某某与周某系苏州市吴中区某小区相邻单元楼上楼下的邻居,邹某某住在三楼、四楼,周某住在一楼、二楼。2017年左右,周某在其院子西南角处安装了一台仰拍摄像头。后邹某某认为该摄像头可以拍摄到其三、四楼卧室的窗户,故向物业公司投诉,但物业公司协调未果。2022年,邹某某的家属向公安机关报警,称楼下安装摄像头对着自己家,后公安机关组织调解,双方也未达成一致。
邹某某认为,周某未经其允许安装案涉摄像头,该摄像头不但能拍摄到其室内,还具有录像功能,已构成对其隐私的严重侵犯,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周某拆除案涉摄像头。
周某辩称,案涉小区高空坠物的情况较为频繁,其所在单元就有过高空坠物的情况。2022年时,因楼上有石块落入院内,其还向公安机关报过警。其安装摄像头的目的是为了对高空抛物的情况进行取证,而并非窥探他人隐私,且案涉摄像头质量较差,根本无法清晰拍摄到邹某某屋内的画面。
审理中,法院工作人员专门选择夜间到现场对案涉摄像头的拍摄状态进行了勘察。经现场测试,在邹某某室内开灯的情况下,案涉摄像头可以拍摄到其屋内窗户附近的物品及人员轮廓。
庭审中,邹某某提出,可以通过调整摄像头的位置,将拍摄角度从正面拍摄改为侧面拍摄或大仰角拍摄。但周某表示摄像头的管线是其装修时就预埋在地下的,如果调整位置将破坏原有地坪,给其造成财产损失。后周某提出,可以将案涉摄像头的拍摄角度调整后焊死,以确保拍不到邹某某家。但邹某某拒绝了该方案,其认为案涉摄像头安装在周某家的院子里,其无法控制,即便现在拍摄不到,但将来也可能因为其他的原因而发生变化。此外,如果仅仅只是调整摄像头的角度,也会拍摄到其他业主家,侵犯他人隐私。后法庭询问周某是否同意就案涉摄像头的移位进行现场测试,但其予以拒绝。
法院经审理认为,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边界。本案中,案涉小区确实存在高空坠物的情况,故周某为保障人身安全安装摄像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周某对人身安全的保障不应以侵犯他人的隐私为代价。现周某在未经邹某某许可的情况下安装了案涉摄像头,而该摄像头在一定条件下能够拍摄到邹某某家的室内。上述行为已构成了对邹某某及其家人隐私权的侵犯。审理中,邹某某提出了对案涉摄像头进行移位的解决方案,但周某却以该方案将破坏原有地坪,给其造成财产损失为由予以拒绝。综上,对邹某某要求周某拆除案涉摄像头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判决生效后,被告在法院释明下,主动拆除了摄像头,履行了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官说法:
高空坠物具有随机性、瞬时性和隐蔽性等特点,且损害后果往往十分严重。而责任主体认定难和举证取证难一直是妨碍受害人维权的两大难题。利用高科技手段,全面推行高层小区安装摄像头,加强高空坠物监管无疑是解决高空坠物肇事者寻人难问题的最有效方法。但小区摄像头的安装不仅要付出经济成本,还需要业主之间的博弈与磨合,更需要物业公司的积极介入。实践中,由于内外原因的交织,大部分小区都尚未完成高空抛物监控摄像头的统一安装。同时,由于当下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对高空坠物监控摄像头的安装进行指引,部分业主在私自安装摄像头时也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隐私权被侵犯、存储信息安全、安装成本承担等。
本案中,周某因饱受高空坠物的困扰,在物业公司未统一安装监控摄像头的情况下,自费安装监控摄像头,其出发点完全可以理解。但周某在安装摄像头前并未征求其他业主的意见,且根据现场勘测,该摄像头在一定光照条件下确实可以拍摄到邹某某家室内的情况。尽管周某一再表示自己安装摄像头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窥探他人隐私,但该行为在客观上构成了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生命健康权与隐私权相冲突时,“最优解”无疑是寻求一条科学合理的折中方案,即通过调整摄像头的位置和角度,避免侵犯邹某某或其他业主的隐私。但遗憾的是,周某以经济原因为由,拒绝了对该方案的进一步讨论。在此情况下,邹某某有权要求周某拆除案涉摄像头。
此外,法院也将与有关部门及物业公司沟通协调,积极推动案涉小区专门拍摄高空坠物摄像头的统一安装。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