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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叮!您关注的拍品开始竞拍。”阿冬迫不及待打开淘宝阿里拍卖平台,寻找起他关注已久的一辆拍卖车辆。这是一辆二手奥拓,因为它行驶公里少,车况好,起拍价才100块,阿冬很是心动,于是决定参与拍卖碰碰运气。
“100元!”“900元!”“8900元!”“16900元!”…………
“48900元!”“49700元!”
随拍卖价格的节节攀升,竞买人出价速度也愈来愈慢,好几个竞买人退出了竞争,胜负似乎马上要决出了。
“50500元!”“55300元!”“60100元!”
突然间,又有三名陌生的帐号杀入拍卖,将拍卖价抬进了6万大关,给快要决出胜负的拍卖再添了一把火。
“60900元!”阿冬咬了咬牙再加了一口,心想着还有人出价就只能放弃拍卖。“恭喜您拍得本拍品”,最终阿冬以60900元拍得该辆奥拓小轿车。
拍卖结束后,冷静下来的阿冬越想越不对劲,后面三个竞拍人在拍卖快要结束的时候突然杀出,狠狠抬了一波价格,事后却拂袖而去,十分可疑。于是阿冬多了个心眼,查了查这三个竞买帐号的信息,发现他们注册的手机号码都十分相似。之后阿冬又找到了组织这起拍卖的拍卖公司的通讯录,赫然发现这三个手机号就是拍卖公司的法人以及员工的手机号码。原来门道在这里,阿冬恍然大悟,这些中途杀出的“程咬金”都是拍卖公司派出抬价的托。
于是,阿冬向相关行政机关举报拍卖公司以竞买人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相关行政机关查证属实后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同时,阿冬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拍卖公司行为构成欺诈,要求拍卖公司进行三倍赔偿。
判决结果:
一、拍卖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阿冬 31200元。二、驳回阿冬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说理:
本案拍卖公司利用其拍卖中的特殊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利用其与阿冬身份、信息的不对称,误导阿冬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构成价格欺诈。阿冬通过拍卖购得案涉车辆,其同样属于消费者范畴,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本案权利,法院予以支持。但同时拍卖活动属于特殊的买卖合同关系,买受方在最高应价者确定之前有其不特定性,案外人通过拍卖活动正常竞价的情形对阿冬并不构成欺诈,故此合理的竞价行为应当予以肯定。本案中,对于案涉车辆有案外人报价至49700元的情形,后再无案外人参与竞价,故此阿冬受欺诈的范围也仅限于49700元之后的报价,同时考虑到如阿冬需竞得案涉车辆,需要出价比49700 元更高,结合各方的出价情形,每次加价幅度均为800元或800元的倍数,故法院认为阿冬至少需要出价至50500元方可竞得案涉车辆。拍卖公司参与竞买,导致阿冬出价直至60900 元,故法院认定阿冬受价格欺诈的范围是60900元-50500元=10400元。
法官提醒:
随着在线拍卖的迅速发展,组织者自己参与出价或雇佣出价已成为网络拍卖中最主要的一种欺诈行为。由于网上难以确认各方的身份,使得拍卖公司更容易以虚假的身份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进行竞价,这样拍卖方就能通过哄抬竞价进而赚取更多佣金。
本案中拍卖公司的行为系典型的“自组自拍”的行为。关于“自组自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本案中,相关行政部亦给予了拍卖公司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并不导致民事责任的灭失。阿冬亦系消费者,拍卖公司利用其拍卖中的特殊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利用其与阿冬身份、信息的不对称,误导阿冬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构成价格欺诈,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
另外,拍卖活动不同于普通买卖关系中只存在单一购买者,价格也相对确定的情形,其存在多个潜在购买者,亦存在着价高者得的竞价程序。正是因为如此,拍卖活动中合理的竞价行为应当予以肯定,其他正常竞买人的正常出价情形对购买人不构成欺诈,在计算欺诈范围时应当予以扣除,具体而言拍卖活动中欺诈范围应为“最终成交价-(最后正常竞价+最低加价)”。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