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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
上海某智能制造有限公司,2022年度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023年1-8月份累计销售1亿元。其中:自行生产0.6亿元;外购产品贴牌销售0.4亿。
1-8月份,累计进项税额520万元。其中,自产产品的进项税额300万元,外购产品的进项税额220万元。
【问题】
一、该企业能否享受先进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二、可抵减的税额是多少?
【解答】
一、可以享受。
(一)文件依据:
1、《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财函﹝2023﹞ 267号)第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进入名单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上填报的“所属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门类);(二)2023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
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17号):
C 制造业:本门类包括13~43大类,指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新的产品,不论是动力机械制造或手工制作,也不论产品是批发销售或零售,均视为制造……。
(二)法律推理
该公司自行制造的产品,符合“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新的产品”,属于制造业业务。其制造业业务的收入0.6亿元,占全部销售额1亿元的比例达到60%,超过文件规定的50%的要求。
因此,该企业可抓紧申报先进制造业名单,可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二、可加计抵减的税额=520*5%=26万元
文件依据:《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二条:
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法律推理: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包括自产产品、外购产品的所有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抵扣的除外。
【提示】
外购贴牌产品,由于不符合“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新的产品”,不属于“制造业业务”。若该业务占比达到50%,则该企业就不能享受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为此,提示具有此类业务的高新企业,应注意把握“50%”的政策边界,提前做好风险预控和合理规划。
涉税问题,专业热线:139 2191 5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