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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问答
转让工抵房损失,如何财税处理?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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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

2022年11月5日,上海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为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建造的商品房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经决算,应收工程尾款为5000万元。

置业公司以5套尾盘房屋,作为工抵房,折价转让给建筑公司,并约定暂不办理房产转让手续,待建筑公司确定自用(或转让)后,一次性办证。

2023年10月8日,建筑公司与某个人签订转让协议,以4500万元的价格进行转让,并由置业公司配合办理房产手续。

 

【问题】

一、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二、转让损失,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

一、会计处理

(一)取得工抵房时

借:其他流动资产——工抵房(增设会计科目)  5000万元

    贷:应收账款  5000万元

(二)转让工抵房时

借:银行存款  4500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4500万元

借:其他业务成本  5000万元

    贷:其他流动资产——工抵房   5000万元

二、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需纳税调增

 

【依据】

一、会计处理的依据:

(一)《企业会计基本准则》: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七条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下同)或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附件《小企业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一、会计科目”

小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

 

二、税务处理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四十七条 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

 

)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解析】

一、确认“其他流动资产——工抵房”的解析

(一)建筑公司取得工抵房时,虽未办理产证,但已实际控制了该房产,且转让该房产预期会带来经济利益,且资产成本可以计量,符合《企业会计基本准则》中资产确认的定义。

(二)对于该房产,建筑公司无产证,且拟不长期持有,应归入流动资产类别。

(三)由于现有科目中,尚无此类会计科目,根据业务实际,在不违背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可增设相应会计科目。

二、可税前列的解析

工抵房转让损失,是企业实际发生的损失,可税前列支,无需做纳税调增。

除非该转让价格显失公允。

 

【提示】

保持折价的合理性,注意留存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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