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买卖工抵房未果,合同解除后,索赔双倍购房定金,能否支持?如皋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朱某与陆某系好友,因陆某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生意,朱某遂向陆某打听购买期房。
2019年,原告朱某与被告陆某订立《定房协议》一份,约定陆某向朱某出售某小区二期工程3套房屋,总价三百万元,预付定金二十万元,年底付款40万元。
陆某在签订协议书时明确告知朱某,出卖的三套房屋系其为该楼盘施工后未获得相应施工款项而取得的工抵房,目前房屋仍在建,仅有楼号房号,交房时间无法确定。因房屋的售价较为低廉,朱某同意购买并支付了定金。
此后,朱某多次催促陆某,询问房屋建设情况以及何时能够交付,陆某让其耐心等待。
2023年1月,朱某将陆某诉至法院,以被告无法交付房屋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要求解除合同及双倍返还定金。
审理中,被告陆某表示,案涉房屋至今未能交付,亦不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条件,故同意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但因原告至今未按照协议约定给付余款,构成违约,故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本案中,原、被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将工抵房出卖给原告,不具备交付及产权过户登记的条件,导致原告购买房屋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主张解除合同,被告亦同意解除,故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购房款。
对原告主张双倍返还定金的诉求,因原告在购买房屋时明知房屋为工抵房,不同于普通商品房,房屋并非被告所有,尚处于开发在建阶段且未来是否可以交付或者过户登记、何时可以办理均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即原告朱某十分清楚合同履行中极有可能发生履行不能及履行期限不确定的风险。在此情形下,原告仍然选择签订该合同,其亦应自负履行风险导致的法律后果。现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由此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不应简单归咎于被告。鉴于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购房定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购房人在购买房屋时应当谨慎审查,对房屋的现状、交付及产权登记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对买房的风险有明确的把控。对于像拆迁安置房、工抵房等不同于普通商品房的房屋,因存在着较高风险,应当谨慎购买,切莫贪图便宜,冲动购买,否则将自担苦果。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