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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以及居间方常熟市某中介公司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王某向孙某购买常熟市尚湖镇某小区的房屋。后孙某与王某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在支付定金、办理网签后,双方就等着贷款下来办理过户,然而王某却因征信问题被银行拒绝贷款,最终导致未能完成交易。双方为此产生纠纷,孙某诉至常熟市人民法院,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20万元。
庭审中,王某辩称,在网签前已告知中介担心征信有问题会导致房屋贷款无法办理,但中介告知必须办理网签,其才答应,并支付了定金。因贷款没有办下来,中介告知孙某后,孙某表示要将房子卖给别人,并要求撤销网签备案登记。王某则向中介表示要退还定金,不退定金,不撤销备案。后三方约好办理网签撤销手续,但王某一直没有收到定金,网签撤销因此未办成,双方僵持不下。
审理中,经法庭建议,为减少损失,双方办理了案涉合同的网签备案注销手续,但关于违约责任问题双方意见不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循并全面履行。被告王某签订合同后,未能按约定支付购房款,并欲解除合同,构成根本违约,但并无合同解除权;原告作为守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被告主张其系因贷款无法办理致无法支付购房款,但该事项在合同中并未作为免责事由进行约定,相反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因银行征信等造成银行拒绝贷款,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应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既有定金约定,也有违约金约定,故原告有权选择主张定金罚则或违约金责任,但不能同时主张。现原告在房屋买卖合同已解除的情况下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同时原告在主张违约金的情况下,应退还已收取被告的定金5000元。综合考虑当事人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85000元,该款与应退还定金5000元相抵后,被告还应支付80000元。
【法官提醒】
无论是新房还是二手房,买房人如选择按揭贷款,应提前查询个人征信情况,了解银行贷款手续。一旦因征信异常导致无法贷款,无法支付购房款而产生的违约行为,买房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买卖合同双方都应信守合同约定,若不顾合同约定,恣意妄为,扩大损失,将会加重违约责任。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