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案情介绍:
2014年7月,吕某至A公司工作,多次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
2021年2月15日,该公司的多名员工在晨会上提出人员减少、工作量增多、要涨工资,否则不开工。车间主任答复会向领导反映,请耐心等待,返回各自岗位开展工作。经劝说,大部分员工返岗工作,但吕某未返岗,次日下午,公司再次约谈吕某,劝其返岗,吕某称问题不解决不回到岗位工作。A公司遂以吕某“上班时间带头闹事罢工,经多次劝返岗位仍不到岗,严重扰乱生产秩序,导致公司生产停工,影响恶劣”为由,依据《员工手册》出具辞工单,与吕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退工手续、通知工会。
吕某诉至锡山法院,要求确认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赔偿金。
审理结果
驳回吕某诉讼请求。
裁判说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法院认为A公司解除与吕某的劳动关系的行为合法正当,无需支付赔偿金。理由如下:一、吕某的行为违反了A公司的规章制度,其未正常工作,并且在公司多次劝说后仍未返岗,影响了生产秩序,此行为显然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二、吕某的行为违反了基本的工作纪律,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恪尽职守、提供劳动是其应尽的基本义务。吕某称其因上道工序没有生产而无法工作。实际上,流水线上其他员工返岗后,吕某仍不返岗进行正常工作,显然违背了这一基本义务。三、A公司履行了通知工会的义务。
法官评析:
劳动者维权应合法、合规,倘若擅自采取不合法的手段维权,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的权利性争议,应通过仲裁和诉讼途径寻求救济,通过停工、不提供劳动来实现权利诉求,不具有正当性,该行为会对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造成危害,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扩大了社会风险。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