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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甲与乙是夫妻关系,丙与丁也系夫妻关系。
甲与丙曾一起合伙经营水果店,后丙与甲达成一致意见,丙将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给甲并退出合伙关系,甲向丙支付转让款20.5万元,但甲未按约支付转让款,丙遂诉至法院要求甲支付转让款,经法院判决,甲需向丙支付20.5万元转让款及相应的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甲仍未履行付款义务。
丁为实现已经确认的债权,遂将相关情况在抖音上发布,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部分显示:1.欠条照片1张,内容是甲于2021年9月8日出具欠条,欠丙人民币20.5万元,到2021年12月31日还清;2.法院民事判决书为背景,并附一段文字述说讨债过程。与此同时,丁还在抖音上发了一张图片,背景是乙,写有一段存在侮辱性的文字,发出不到一分钟就删除了。
甲、乙诉至法院,要求:1.丙、丁立即停止对甲、乙的侵权行为;2.丙、丁立即向甲、乙赔礼道歉,为甲、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丙、丁赔偿甲、乙因维权造成的损失1078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庭审中,丁陈述其在收到起诉状后已经全部删除了抖音账号中涉及甲、乙的内容。甲、乙对抖音账号相关内容已删除的情况予以确认,认为丁已停止侵权行为。但丙、丁认为,其行为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行为,因此,请求驳回甲、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说理: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案甲、乙结欠丙、丁水果店归并结算款是客观存在的,本院已对该债权债务作出了民事判决,并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强制扣划了甲或乙的银行存款。丁在抖音上发布的截屏内容所反映的事实是真实的,并没有捏造事实,但是丁表达的方式不当,以侮辱性的语言发泄情绪,故本院认定丁的行为对甲、乙的名誉有一定的损害。现丁已经全部删除了抖音账号中涉及甲、乙的内容,停止了侵害行为,不会对甲、乙产生持续影响。
丁于2021年12月31日到乙店里闹是因催讨归并款,催讨行为仅限于水果店内,且该债权债务已经法院判决确认。虽然此种催讨方式不是法律所提倡的,但是不能认为此种的催讨行为就侵犯甲、乙的名誉权。一分钟抖音属于隐秘性事实,大范围公开该隐秘性事实只会对相关当事人造成更大的伤害,并且作为原告的乙本身存在过错,因此,对于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酌定丁应赔偿甲、乙公证费损失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审理结果:
一、确认丁已经删除在抖音上发布的涉及甲、乙内容的图片;
二、丁应赔偿甲、乙公证费损失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元,合计15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付清;
三、驳回甲、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维权有界限,越线应担责,权利的行使需要遵循真实、合法、不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原则,否则维权不成反成侵权。
短视频时代的到来,丰富了我们的维权途径和维权手段,但同时也增加了权益遭受侵害的风险。本案丁某在抖音发布的民事判决书本就是公开的,其发布并不违法,但其发布不到一分钟删除的抖音带有明显的侮辱性语言,构成对甲、乙的侮辱,客观上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侵犯其名誉权,丁在抖音曝光过程中超出权利边界,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名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利。网路时代的到来,无论是微博、朋友圈,还是本案的短视频,均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大的特征,造成的影响往往会超出发布者的控制,正是由于特殊性质,公民在网络上发言更需谨慎。对民事主体间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应理性对待,采取合法方式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公民在利用网路手段维权时,应当遵循善意、诚信、尊重公序良俗的原则,实事求是、自我审查视频内容和文字内容,防止言辞激进、方法失当带来的侵权风险,营造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风气。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