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玩游戏也能挣大钱?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新型网络赌博案件。玩家可通过APP购票参加手游比赛,排名前列的玩家即可瓜分奖金池”。
这到底是电竞比赛还是网络赌博?组织者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案情回放】
李某某经营一家电竞公司,2020年公司开发上线了一款网游APP,该APP可在线组队,组织玩家购买门票参加“王者荣耀”“和平精英”手游比赛。APP从门票中“抽头”,并设置提现功能。比赛结束后,玩家可根据排名从APP内提现。
2021年,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将该APP取缔。
截至案发,该APP赌资数额达20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李某某及其公司员工、合伙股东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以案说法】
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以电子竞技为载体,利用APP设置规则、提供平台,控制管理聚赌的人员;另设独立的支付结算平台,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抽头渔利。虽有别于传统开设赌场,但其实质是融合了传统赌场特征和热门电竞赛事的新型犯罪手法,依法应予刑事处罚。
据此,普陀区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对李某某等十余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万元至六万元不等。
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犯罪行为也逐渐“线上化”。开设网络赌博犯罪从常见的“结果竞猜”模式,发展到参赌者“下场亲博”,其犯罪手法日趋隐蔽,经营模式愈加多样,这对电竞爱好者及从业者而言是不小的风险隐患,需引起足够重视。
一、明晰“电竞”与“赌博”的界限
赌博是指就偶然的输赢以财物进行赌事或者博戏的行为,可分为赌事和博戏两种。赌事是指胜败完全取决于偶然因素的情况;博戏是指胜败部分取决于偶然因素、部分取决于当事人的能力的情况。
电子竞技正是一种玩家在随机匹配的基础上,通过游戏技能和游戏策略的较量来争夺胜利的活动,是一种典型的“博”。电子竞技本身是一种体育运动,但其比赛结果一旦与财物的输赢相挂钩,则具备了赌博的特征,赌博参与者将会受到拘留的行政处罚,而赌博组织者将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
二、参与电竞赌博的风险
电竞赌博存在诸多风险,电竞玩家要提高警惕,增强反赌意识,注意自我保护,谨防上当受骗。
非法赌博平台
随着电竞行业火热的发展势头,非法博彩平台往往以各大热门电竞赛事来开设赌局,搭建独立的支付结算平台,通过对赛事竞猜、竞技排名等手段,来吸引观众和玩家参与赌博。此类行为不仅违法,还可能涉及欺诈,导致参与者面临财产损失和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虚拟物品赌博
在一些电竞游戏中,玩家可以通过购买虚拟物品(如武器、装备、外观等)来提升游戏角色的能力或美观性。在某些违规游戏中,通过让玩家购买虚拟游戏币后,再在游戏中对某种有价值的虚拟物品进行赌博,以此来保持用户粘度。这种模式不仅会造成玩家对赌博产生依赖,还会在追求特定虚拟物品过程中损失大量钱财。
三、电竞赌博如何防范
电子竞技对年轻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具有强烈的吸引力。倘若青少年参与到电竞赌博当中,不仅可能会触犯法律,更会对其心理和社交发展产生负面影响。更好防范电竞赌博,需要电竞行业、监管机构等的共同努力,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电竞行业从业人员及参与者的综合素养、法律意识有待提高,保障电竞产业的健康发展。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电竞赛事的合规监管,协同电竞比赛的运营方、组织者制定电竞反赌博的相关防范措施。
对电竞玩家和电竞参赛者提供心理健康方面的支持有待加强,电竞游戏公司应对游戏成瘾和电竞涉赌风险进行必要的提示。
相关普法机构应加强新型网络赌博的普法教育,提高电竞玩家对新型赌博犯罪的识别能力,营造反赌禁赌的社会氛围。
【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上海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