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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药酒是“药”不是“酒” 盲目饮用不可取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10-26
基本案情
霍某某无医师执业资格,其根据自身经验为张某某配制了药酒。一日,张某某将药酒携带至工地,与两名工友共同饮用,饮酒后三人均出现浑身发麻、呕吐症状,两名工友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测,二人系乌头碱中毒死亡,张某某携带的药酒的药方中含有生草乌和生川乌两味药材,这两味药材均含有乌头碱成分。两名工友家属起诉要求开具药方的霍某某及携带药酒的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霍某某在没有取得中医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为张某某开具中药方并出售中草药,其开具的药方中含有剧毒的乌头碱成分,其未将该情况告知张某某,亦未告知过量饮用可能致死的情况,霍某某对两张姓男子的死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以60%为宜。
张某某对其携带的药酒未能妥善保管,对两工友饮用药酒的行为未能予以有效劝阻,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其对药酒中含有剧毒成分乌头碱不知情,其自身系第一次饮用该药酒,对饮用后果亦不知情。根据其过错程度,张某某对两工友的死亡承担10%的责任。
两名工友明知是药酒仍随意饮用,自身应承担30%的责任。
法官说法
药酒是用来治病的,身体健康的人切勿随意饮用。若确有自酿药酒的需要,也应在有资质的中医(药)师指导下配用,并选用经过炮制的药材,切勿自行配药,且不能超剂量饮用。
在本案中,自制药酒的人在未确保自己所泡制药酒无危害的情况下,将药酒提供给他人饮用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购买药酒的人将为自己配制的药酒提供他人饮用的行为亦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明知是药酒且该药酒并非是为自己配制,饮用后造成自身伤亡的,自身也存在相应的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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