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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税务局显示,一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涉税中介帮助12家权益性投资企业违规筹划,共计收取服务费超8383万元,未进行纳税申报,还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最终税务局对该公司的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超212万元四倍的罚款848.85万元。
此外,该涉税中介企业的两个合伙人少缴经营所得个税合计超1171万元,被处以顶格5倍罚款合计超5858万元,实属少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红税稽罚﹝2023﹞2号显示,该公司(一)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
自开展检查以来,税务局根据案件检查的相关程序及要求,积极主动联系对接该公司,但该公司一直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该公司负责人王*要求邮寄送达《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过程中存在故意失联,不寄回《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的情况;在检查人员赴昆明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过程中,该公司相关人员到昆明市华山东路派出所办案区滋事,给税务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造成极大阻碍。
该公司通过对权益性投资企业的违规筹划,帮助权益性投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巨大。仅2022年税务机关就向权益性投资企业追回税款13.78亿元。
(二)2018年至2021应缴少缴增值税2061626.54元经查,2018年至2021年期间,该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及你公司指定的收款人赵*分别收取了红河州建水民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建水县百诺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建水县驼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水县颐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兴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服务费,共计收取服务费83831773.41元,未进行纳税申报。
其中2018年收取服务费12,307,033.82元,2019年收取服务费40,185,877.25元,2020年收取服务费29,512,255.34元,2021年收取服务费1,826,607.00元。
对应税款所属期少缴税款情况如下:
1.2018年少缴增值税358,457.29元。
2018年7-9月该公司取得服务费收入8,425,053.74元,不含税收入8,179,663.83元,少缴纳增值税245,389.91元;2018年10-12月你公司取得服务费收入3,881,980.08元,不含税收入3,768,912.70元,少缴纳增值税113,067.38元。
2.2019年少缴增值税1,170,462.44元。
2019年1-3月该公司取得服务费收入1,615,936.74元,不含税收入1,568,870.62元,少缴纳增值税47,066.12元;2019年4-6月你公司取得服务费收入5,555,215.43元,不含税收入5,393,413.04元,少缴纳增值税161,802.39元;2019年7-9月你公司取得服务费收入10,366,606.08元,不含税收入10,064,666.10元,少缴纳增值税301,939.98元;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附件《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类第16项违法行为第3档裁量标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50%以上的,或者纳税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检查的,或者五年内因偷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实施过行政处罚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对该公司的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2122128.65元(其中,增值税2,061,626.5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0,502.11元)四倍的罚款8488514.6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红税稽罚〔2023〕3号、红税稽罚〔2023〕4号显示,上述涉税中介企业的合伙人刘*、王*两人均因违法税收管理,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税务局对两人2018年至2021年少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7064681.42元、4652120.95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对两人2018年至2021年少缴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处五倍的罚款,罚款金额分别为35323407.10元、23260604.74元,合计超5858万元。
——来源:渤海税校(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