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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水泥企业的主要涉税风险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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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一:违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水泥生产制造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粉尘和废气,这些废气中普遍含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有害物质。实务中,一些水泥企业能严格遵守税收政策规定,但对排放标准等环保规范执行力度不够,这不仅会对空气环境造成污染,而且可能面临环保监管部门的处罚,进而造成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等后果。

A水泥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主要从事水泥制造。2022年5月,环保监管部门对其窑尾烟气检测数据进行检查,发现A公司2020年1月以来多次超标排放,于是在2022年6月向其下达了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但是,A公司未及时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备,继续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的相关规定,纳税人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等情形。

本案例中,A公司被环保监管部门下达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很明显不能再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经税务部门风险核查及辅导后,A公司主动补缴了税款并缴纳相应滞纳金共400余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局长覃奋提醒,如果企业因环保问题而受到行政处罚,会直接影响其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适用。根据40号公告规定,倘若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相关环保处罚,那么自第二次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基于此,相关企业一定要始终严守环保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避免因发生环保问题导致无法顺畅享受即征即退优惠。


风险点二:基于不准确数据申报环保税

对于水泥企业来说,污染物排放量监测数据不仅是生态环境部门监管的重点,而且是享受环保税优惠的基础和依据。实践中,有些水泥企业错误运用监测数据申报环保税减免,导致发生风险。

税务部门通过分析生态环境部门共享的涉税资料发现,2022年6月,B水泥有限公司由于在线监测设备出现故障,于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其2022年6月—9月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进行监测,但是仅取得了6月、9月的监测数据。B公司申报环保税时,沿用2022年6月的监测数据计算2022年7月、8月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申报环保税减免14.62万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采用委托监测方式,在规定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但不得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纳税人采用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申报减免环保税的,应当取得申报当月的监测数据;当月无监测数据的,不予减免环保税。本案例中,B水泥有限公司虽然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但为跨季度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且2022年7月、8月在规定监测时限内无监测数据,应不予减免环保税。基于此,B公司进行了更正申报,补缴了已申请减免的环保税。

贵州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副处长廖轶建议,水泥制造企业在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监测污染物排放量时,要时刻关注监测情况,特别是要注意按月取得监测数据;如果当月无监测数据,则不能申报享受环保税减免。相关企业切勿盲目沿用以往的数据进行申报,否则就可能产生涉税风险。


风险点三:临时占用耕地,未申报耕地占用税

石灰石是生产制造水泥熟料的主要成分,不少水泥制造企业依托自有矿山开采石灰石。实务中,一些企业虽然取得了自然资源部门对矿山的开采许可和临时用地批复,但对于临时用地如何缴纳耕地占用税政策把握不准,在矿山开采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出现了涉税风险。

税务部门在风险核查中发现,C水泥有限公司于2018年取得矿山开采许可证,自行开采石灰石作为生产原料,同时取得了自然资源部门的临时用地批复,批复面积45000余平方米,土地类型全部为农用地。2023年1月,通过自然资源部门的复函认定,C水泥有限公司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实际占用面积大于自然资源部门批复面积,超出批复面积11000平方米。由于C公司打算将来对这11000平方米的临时用地依法复垦,因此一直未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三条和第十一条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根据上述法规,对于未经批准实际占用的11000平方米耕地,C公司已于实际占用时产生了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即使其将来要依法复垦,也应该按规定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经税务部门风险核查及辅导,C公司按规定计算补缴了耕地占用税28万元,并按规定缴纳了滞纳金


——来源:2023年11月03日《中国税务报版次: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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