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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租赁房屋经营服装店,因效益不佳关门停业。妻子以租赁合同是丈夫代签为由,拒绝支付房租。丈夫代签的租赁合同对妻子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何理解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案情回放】
李娟(化名)作为登记经营者,开了一家服装店,并租赁了几间房屋用于服装店经营。签订租房合同时,丈夫张锋(化名)代李娟签署了李娟的名字。
不料,服装店效益不佳,经营了一年多后,在未与出租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店铺即关门停业、人去屋空,李娟亦未将房屋及时归还出租人。出租人催要租金无果,遂起诉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崇明区人民法院”),要求服装店支付欠付租金及滞纳金。
李娟辩称,房屋租赁合同中“李娟”非其本人所签,自己也从未授权张锋对外签署合同,因此,其不承认该份合同。张锋签署合同的行为对李娟和服装店均不具有法律效力,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崇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与第三人发生民事交往时,依法享有相互代理的权利,不必明示其代理权,可直接以自己名义、双方名义或者对方名义为之。夫妻一方因日常家庭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效力,除非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
本案中,夫妻出于共同经营服装店的需要租赁房屋,属于日常家庭事务的范畴。服装店虽登记在妻子名下,但出于家庭经营需要,丈夫有以妻子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权利,合同的权利义务及于夫妻双方。丈夫张锋与出租人签署租赁合同,并代签了李娟的名字,属于夫妻日常家庭生活范畴,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人民法院判决服装店支付欠付租金11.5万元及相应的租金滞纳金。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的制度之一,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一大亮点。运用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不仅是人民法院审理好此类案件的重要前提,更是引导夫妻双方参与社会活动的风向标、维护社会交易安全的稳定剂。
一、夫妻之间享有日常家事代理权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与第三人发生民事交往时,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该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夫妻双方。但如果夫妻一方在行使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同时,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则法律效力依照该约定。
日常家事代理权设立的优势在于,通过扩张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使夫妻双方在日常家庭事务的处理中不必事必躬亲,从而让家事活动更加快速高效,方便夫妻日常生活,节约夫妻生活成本。同时也可以充分鼓励交易、提高交易活力、维护交易安全,保护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二、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判断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标准,一是以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目的,包括满足日常生活的基本运转、满足家庭成员较高层次的生活需求,例如衣食住行、医疗健身等;二是以家庭共同生活为目的,而非仅仅满足个人生活所需。因此,不动产交易以及与自身经济水平不符的大额交易行为、具有一定风险的金融投资行为、分居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等一般应排除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之外。
本案中,被代理的妻子一方试图以合同并非本人所签为“挡箭牌”逃避承担合同义务,不符合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制度设计,缺乏法律依据,无法获得支持。
三、履行合同应秉持诚实信用、合同严守原则
诚实守信是最基本的社会道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类民事活动和人际交往,尤其是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都要重信誉、守信用,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
任何商业活动都有经营风险,效益有好有坏、有盈有亏,经营者应当正确理性看待。承租人租赁他人房屋后经营商业实体,如效益欠佳导致无力维持,应积极主动与出租人协商减租或退租,以合理的方式及时止损,万不可草率地关门停业、人去屋空,逃避履行租金支付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来源:上海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