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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0日8时00分左右,于某驾驶苏HXXXXX小型轿车并搭载秦某沿盱眙县某线由东向西行驶,车辆行驶至盱眙县某线某书院西侧路段临时停车后,乘车人秦某开车门准备下车时与姚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姚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盱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于某和秦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姚某无责。姚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后因双方赔偿问题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对乘客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否需要赔偿?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交强险和商业险合同约定,公司承担的赔偿是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委托的驾驶人发生事故导致的损失赔偿,并不包含乘客,保险公司在本次事故中只承担驾驶员需承担的赔偿责任。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所受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本案中,于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临时停车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秦某开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事实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于某、秦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姚某无责。由此可见,驾驶人于某、乘车人秦某均具有过错,二者行为两相结合,对外构成一个整体,直接导致姚某受伤,二人构成共同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于某有对姚某的损失进行全部赔偿的义务,故作为承保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是于某的代位赔偿义务人,理应对姚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无权要求按照事故责任分割于某与秦芳某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开门杀”是极其危险的,也极易引发二次事故。作为驾驶人,要养成良好停车习惯,不能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提前提醒乘车人员下车前看清车辆前后左右来往行人、车辆情况。作为乘车人,开门前注意观察后方来车,要确认安全后才可开门。此外,因开车门而导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仅仅是驾驶员,车上的其他人员也可能构成犯罪。因此,不管是驾驶人,还是乘车人,车辆行驶过程中都要时刻保持高度的交通安全意识,以免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也避免自己陷入困境,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