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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关于本市契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发文单位:    文号:沪财发〔2021〕4号    发文日期: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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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和第七条规定,经市政府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现将本市契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契税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以下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凡土地、房屋被本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征用、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其成交价格中不超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核定的补偿部分,给予免税照顾;超过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本市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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