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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2.2 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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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率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法》第三条第一款)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契税法》第三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契税法》第三条第三款)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江苏人大常委会决定》第一条)

 

附注(一):房屋附属设施的税率

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第六项)

[原文第三条规定: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应纳税额的计算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契税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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