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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3.1.1 法定的减免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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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契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附注(一):监狱管理部门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监狱建设免征契税

监狱管理部门是对犯罪人员执行刑罚的机关,其所承担的公务有一定特殊性,除干警办公用房外,监舍也是执行公务的必备条件。因此,对监狱管理部门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监狱建设,视同国家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免征契税。

国税函〔1999〕572号

 

附注(二):私立医院承受房屋权属征收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事业单位性质的医院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医疗的,免征契税,其他性质的医疗单位不在免税之列。你区北海市先觉新医正骨医院不属于(公有)事业单位,对其购买房屋作为医疗用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国税函〔2003〕1224号

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是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和管理方式的调整,是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为配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的顺利实施,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的契税。 

财税字〔2000〕176号

 

附注():承受综合人防工程产权用于商业服务业征收契税

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你省七台河市市建二公司将开发建设的综合人防工程部分建筑单元产权出售给个体经营者从事商业服务业,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对其产权承受者照章征收契税。

国税函〔2001〕803号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契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一)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限于上述三类单位中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的非营利法人和非营利组织。其中:

1.学校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一目)

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第一条)

2.医疗机构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医疗机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目)

3.社会福利机构的具体范围为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三目)

(二)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土地、房屋用途具体如下:

1.用于办公的,限于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项第一目)

2.用于教学的,限于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项第二目)

3.用于医疗的,限于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项第三目)

4.用于科研的,限于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项第四目)

5.用于军事设施的,限于直接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项第五目)

6.用于养老的,限于直接用于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土地、房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项第六目)

7.用于救助的,限于直接为残疾人、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土地、房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项第七目)

(三)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申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三项)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契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四、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契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二)离婚析产

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一条)

思考:第一次分割后,因有法定情形,重新分割,是否免税?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契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契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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