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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无人机在农业生产方面得到广泛应用,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施肥大大降低了人力成本,提高了农药、肥料的使用效率。但如果使用不当,将农药喷洒到邻家田地导致大量农作物受损,责任该由谁来承担、损失应该如何确定?近日,新沂法院窑湾法庭审结一起因无人机喷洒农药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马某联系李某,让李某为其承包地上的小麦打农药,农药由马某提供,李某负责开无人机进行喷洒。4月,马某再次联系李某用无人机为其喷洒农药,期间,与巩某等农户发生纠纷,双方报警处理未果。2023年2月,巩某诉至新沂法院,其表示,马某委托李某用无人机向麦地打农药,导致其1.5亩阳光玫瑰葡萄受损,损失约4万元,请求马某和李某赔偿。被告马某辩称,除草药对树木没有影响,其打药的土地离原告土地很远,不认可原告的损失。被告李某辩称,即便打药有影响,也是影响边缘一点,不像原告所述的都打死了。
法院审理
新沂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合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点:李某操作无人机实施打农药的行为与巩某的葡萄损失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二被告是否存在过错问题及责任承担问题;损害后果及原告的损失确定问题。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马某使用的农药产品包装上的注意事项及打药行为造成涉案葡萄地周边农作物受损情况,另外根据该院至新沂市气象局调取的当日风力风向的情况、巩某的葡萄地与打农药的小麦地的相对位置、事发后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巩某的葡萄受损与李某操作无人机喷洒农药有因果关系。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案中,双方是承揽合同关系,李某作为承揽人在执行承揽任务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农药远距离漂移,其实施的行为造成巩某财产受到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马某作为定作人在明知当天有风且风速和风向都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存在指示过失。结合双方的过错情况,该院酌定马某对巩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结合事发时的情况及当地阳光玫瑰葡萄的产量、巩某种植的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受损面积、受损程度、补救成本等因素,另参照该院对其他阳光玫瑰种植户的调查询问情况等,认定巩某的损失为每年减产2200斤,又因当年死亡的葡萄树补栽后至第二年仍不挂果,故确认巩某两年的葡萄收益损失。据此,巩某的损失总额经计算为39200元。根据巩某种植葡萄的实际情况,以及农药漂移与农作物不正常生长之间的原因力大小,酌定马某和李某按照30%的责任比例赔偿巩某葡萄损失共计11760元。
法官说法
本案系采用无人机喷洒农药进行农业生产,系高科技农业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产生的案件类型。新沂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方面通过对现场周边环境、天气、风向等因素的考虑,认定因果关系,并通过调查走访、实地勘察认定损失数额。另一方面到双方所在村委会开展巡回审判,就地开庭,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当地群众旁听庭审,普及法律知识,提示风险隐患。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李某主动到窑湾法庭,与巩某协商赔偿事宜,后经法庭调解,被告方当场履行了赔偿义务。法官提醒,无人机在现代农业生产中得到广泛运用,作业时要充分考量周边农作物情况,综合天气、风险、农作物品种等因素,采取合理保护措施,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