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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6年8月,上海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装公司),通过转让协议,从当地政府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15亩,15万元/亩。
2017年6月底,建成1万平厂房(总造价约800万元),并开始投产。
近几年来,受疫情等多重因素影响,包装公司未能完成《协议》规定的亩产税收指标。
2023年7月底,当地政府决定,按原《协议》的相关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经双方协商,政府补偿2000万元。
【问题】
包装公司该笔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观点】
应缴纳。
法律依据:
一、《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四、《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三款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法规免征上地增值税。
五、《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法律推理:
包装公司土地被政府收回,不符合“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也不符合“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因此不属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因而不能适用土地增值税免税政策,而应按“土地使用转权转让给政府”,征收土地增值税。
【商榷】
从相关文件法条的文义理解,包装公司土地被收回,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但是,从法律关系本质来看,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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