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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问答
转让未出资的股权,如何缴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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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22年7月,自然人王某与李某,共同投资成立上海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收资本300万元

王某占股30%,采取认缴制,认缴期限2030年6月30日前,截止目前,未缴纳出资。

李某占股70%,采取认缴制,分两期。第一期,已实际出资300万元。

投资协议约定:(1)按实缴出资分配利润;(2)股权限于内部转让,且转让价格以其所享有的账面将资产为依据。

2023年9月底,食品公司实现未分配利润700万元。

2023年10月20日,王某将所持股权按0元,协议转让给李某,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问题】

王某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观点】

应该缴纳。

应纳税额=700×30%×20%=42万元

 

【辨析】

上述观点,特别是计算过程,明显有误。

理由如下:

一、根据投资协议“按实缴出资分配利润”的约定,王某虽是认缴股东,但对食品公司账面未分配利润700万元不享受分配权。

二、根据投资协议“股权限于内部转让,且转让价格以其所享有的账面将资产为依据”的约定,在账面上,属于王某的所有者权益的金额为0。因此,以0元转让,有合理的依据。在未取得投资转让收益的情况下,王某不负纳税义务。

 

【提示】

一、如无上述约定,王某应按规定计算纳税。

二、如公司未来价值看涨时,即使有上述约定,王某若以0元转股,也面临一定的税收风险,需注意提前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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