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典型案例:企业财务费用为大额负数
A公司于2016年4月在深圳市大鹏新区注册成立,主营投资兴办实业及新兴产业项目。税务干部日前在走访该企业时发现,其2023年第三季度预计申报企业所得税收入为2348万元,财务费用为-7342万元,期末货币资金为4398万元,大额的负数财务费用引起税务干部的关注。
A公司财务负责人朱先生介绍,由于公司注册资本金额大,为使实收资本保值增值,便购买了一款合同中明确承诺“保本”的理财产品,以期获得收益。该收益全部作利息收入入账处理,预计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负数财务费用填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上作不征税项目处理。
政策分析:“保本”理财收入应按规定纳税
根据相关规定,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利息净支出(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后的差额)、汇兑净损失(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的差额)、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发生的其他费用等。由此可见,当利息收入及汇兑损益之和,大于利息支出、汇兑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发生的其他费用时,那么财务费用的数据是负数;反之则为正数。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可以免征所得税,而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不属于政策规定的投资收益,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增值税方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由此可见,A公司购买了大额理财产品,所取得的利息收入远大于支出,造成了财务费用为负数。经查看A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合同,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因此A公司该笔收益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所称的“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最终,经税务干部详细辅导,A公司及时更正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申报表并补缴了相应增值税,同时表示将依法依规准确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2023年11月17日《中国税务报》版次: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