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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理财产品承诺保本,按贷款服务缴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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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企业财务费用为大额负数

A公司于2016年4月在深圳市大鹏新区注册成立,主营投资兴办实业及新兴产业项目。税务干部日前在走访该企业时发现,其2023年第三季度预计申报企业所得税收入为2348万元,财务费用为-7342万元,期末货币资金为4398万元,大额的负数财务费用引起税务干部的关注。

A公司财务负责人朱先生介绍,由于公司注册资本金额大,为使实收资本保值增值,便购买了一款合同中明确承诺“保本”的理财产品,以期获得收益。该收益全部作利息收入入账处理,预计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负数财务费用填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上作不征税项目处理。


政策分析:“保本”理财收入应按规定纳税

根据相关规定,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利息净支出(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后的差额)、汇兑净损失(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的差额)、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发生的其他费用等。由此可见,当利息收入及汇兑损益之和,大于利息支出、汇兑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发生的其他费用时,那么财务费用的数据是负数;反之则为正数。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可以免征所得税,而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不属于政策规定的投资收益,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增值税方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由此可见,A公司购买了大额理财产品,所取得的利息收入远大于支出,造成了财务费用为负数。经查看A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合同,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因此A公司该笔收益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所称的“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最终,经税务干部详细辅导,A公司及时更正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申报表并补缴了相应增值税,同时表示将依法依规准确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2023年11月17日《中国税务报版次: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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