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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19日,第二十五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以下简称高交会)在深圳会展中心和深圳国际会展中心两馆同时举行。本届高交会展会总面积达50万平方米,4000多家展商亮相,累计入场人数24.8万人次,累计洽商交易金额372.79亿元,为全球科技成果的交流交易提供了重要平台。
本届高交会举行期间,深圳税务部门组织业务骨干到展会现场,为参展企业提供涉税咨询和辅导服务。由于亮相本届高交会的企业多是科技型企业,综合涉税咨询情况看,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很受参展企业关注。
归集人员费用,不能以“身份”为准
有的企业认为,只要编制在研发部门的人员,无论其从事何种活动,所产生的相关费用都可以纳入归集范围,进行加计扣除。对此,税务干部明确告知企业: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A科技公司2022年开展了某款重要生产设备的研发,该款设备于当年10月研发完成。A公司研发团队中有5名研发人员未从事该款设备的研发工作,本年度也未承担其他研发任务,而是专门负责该重要设备后续的批量化生产工作。但是,在归集研发费用时,A公司将这5名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相关费用纳入归集范围,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后经税务干部核实与辅导,A公司进行更正,补缴了相应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也就是说,在进行研发费用归集时,不能以人员的“身份”为准,不能因为相关人员的编制在研发部门、是研发人员,就将其相关费用纳入归集范围;而应当以相关人员是否直接从事了研发活动,从事了多长时间的研发活动等为准。
基于此,建议相关企业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于没有直接参与研发的人员,无论其具体身份如何,其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相关费用都不能纳入归集范围。对于既从事研发活动也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人员,应准确记录其费用支出、工时考勤、研发职能等相关事项,并将实际发生的费用通过工时比例等合理方式进行分摊,同时做好资料留存保管,从而防范潜在涉税风险。
归集材料费用,注意耗材流向
税务干部在辅导中发现,有的企业对于研发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材料费用归集不准确,存在涉税风险隐患。
B公司主要从事通信设备的研发,由于其研发产品涉及的电子元件、电路等耗材非常繁杂,为了避免重复领料记账,研发人员在领料时常常超额领取。2022年,B公司研发的某款产品成功进入生产阶段,研发过程中未用完的电子元件等耗材也随之投入了生产中。然而,B公司财务人员却将这些剩余耗材对应的费用纳入了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后经税务干部辅导,B公司财务人员认识到了错误,调减研发直接消耗材料费用约50万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明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直接投入费用这一类别具体包括:(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根据该规定,只有在研发活动中直接消耗的材料费用,可以进行加计扣除,非用于研发活动的材料费用是不能加计扣除的。本案例中,B公司多余的研发领料最终流向为生产原材料,并非研发活动中直接消耗,因此这些用于生产的耗材所对应的费用不能纳入归集范围。建议企业在开展研发时,最好将研发领料单独进行管理,与普通生产领料严格区分,全流程规范记录研发领料的出库、耗用、报废、盘存等,实现研发领料的全流程可追踪、可佐证。倘若原本计入研发费用的材料涉及非研发活动的,或者形成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的,企业财税人员一定要及时冲减对应费用。
判断研发活动,不能只看“新和旧”
如何准确地判断技术行为是否为符合政策规定的研发活动,是不少企业关心的问题。税务干部在辅导中发现,有的企业盲目地以“新和旧”为标准判断研发活动,错误地认为只要开发的项目是新项目,就属于研发活动,并将相关费用列入加计扣除范围,导致发生风险。
C公司是一家连接器研发生产企业。2022年,该公司开展了某款连接器产品新项目,并将发生的相关费用进行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但税务部门在核查中发现,该款连接器产品在2021年就已经有了销售收入。经进一步核查,C公司2022年开发的该款连接器新项目,实际上是根据客户的需求,对产品外观进行了简单优化,不属于研发活动范围,相关费用不能进行加计扣除。经税务干部辅导,C公司财税人员补缴了相关税款。
财税〔2015〕119号文件明确规定了7种不能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比如,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等。相关企业在进行研发项目立项时,一定要结合具体的技术内容提前对照政策规定,倘若属于这7种活动范围,则不能进行加计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一项技术活动究竟是研发活动,还是“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有时确实不容易清晰地甄别。针对这种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科技部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联合发布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介绍了研发活动判断的三个基本要点——有明确创新目标、有系统组织形式、研发结果不确定。建议相关企业加强对该指引的学习,深入掌握这三个基本要点。如果企业实在判断不准,可以主动向科技部门或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咨询,切勿盲目地进行判断并适用政策,导致发生不必要的风险。
——来源:2023年11月24日《中国税务报》版次: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