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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大多数都有时效限制,如果持票人没有在票据期限内主张权利,则丧失票据权利。但大多数票据的金额较高,如果因超期而拒绝兑付,此时持票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某建材经营部发现自己有一张到期日为2020年7月、票面金额为10万元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没有承兑,且已超过承兑期限。某建材经营部称是因为其法定代表人年龄较大,不了解电票在电票系统的兑付流程,导致汇票未能在承兑期限内提示付款。于是,某建材经营部立即联系票据承兑人某银行要求兑付,但遭到某银行的拒绝,理由是票据已超过承兑期限。故某建材经营部将某银行起诉至法院。
经审查,案涉汇票形式完备、必要记载事项齐全、背书连续,为合法有效票据,但某建材经营部向银行提示付款的时间确实超过票据的承兑期限。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所以某银行作为承兑人以汇票超过承兑期限为由拒绝兑付并无不当。
那某建材经营部是否应自行承担汇票无法兑付的所有损失呢?
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本案中,某建材经营部系合法持票人,虽未在票据权利时效即2年内行使票据权利导致权利丧失,但依据前述规定,某建材经营部仍享有民事权利,即可以向某银行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有权请求某银行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的权利。故某建材经营部要求被告某银行返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即返还10万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
虽然持票人在承兑期限内怠于行使权利且超过票据权利时效,可以通过行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但势必会增加双方的诉累及造成票面金额相应的利息损失。因此,提醒持票人应提高谨慎义务和注意义务,严格遵守承兑期限并及时提示付款,避免徒增自己的维权成本。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