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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选
负债计税基础应为历史成本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12-01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体系下,虽然对资产的计税基础作了明确规定,但未明确负债的计税基础。负债是否也应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能否按公允价值计税呢?笔者认为,负债也应坚持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这一原则。
实际征管中,对金融负债是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对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的“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的“账载金额”及纳税调整规则作了明确:账载金额是指会计核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类项目,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若“账载金额”大于0,则全额纳税调减;若小于0,则按绝对值全额纳税调增。因此,金融负债应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对金融负债当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比如,某企业在证券市场公开发行某一衍生金融工具,相应取得募集资金,对期末持有该衍生工具发生的公允价值变动,会计上反映为资产负债表中负债账面价值的变化,同时反映为利润表中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变化;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这部分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作纳税调整处理。
对负债坚持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的原则,也符合企业所得税原理。在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的前提下,如果对负债不按历史成本计税,可能会在税务层面产生收入与扣除的错配。在上述案例中,假设该企业将募集的资金进行资金运用,募集资金形成负债,资金运用形成资产,假定负债相关损益计入费用,资产相关损益则计入收入,如果对资产端、负债端分别以历史成本、公允价值为计税基础,相当于收入按历史成本计税,扣除则以公允价值计税,从而使得所得税的计算失去逻辑一致性。
——来源:2023年12月01日《中国税务报》版次: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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