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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上海A公司与供应商B公司在款项结算中,按照合同约定半年后向B公司支付结算款项3000万元。
由于B公司急需现金,A公司按贷款利率4%提前3个月支付银行存款给B公司,现金折扣金额为30万元(=3000×4%÷12×3)。
问题
对于A公司来说,此类业务是否属于增值税对于营改增之后的“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的贷款服务范围,是否按照现金折扣金额为基数缴纳增值税?
参考答案
不需要。
法律依据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一、销售服务”中“(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法律推理
从法律本质上看,贵司“提前支付现金给供应商”,是在商品交易活动中对“原支付方式”、“支付金额”的一种重新约定、计算和履行,“现金折扣”是对“原合同金额”的一种修正。
而贷款服务中提供资金(或金融商品)使用,而向资金使用方收取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其业务的本质是经营资金的行为,包括“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金融商品持有期间”、“信用卡透支”、“买入返售金融商品”、“融资融券”、“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
显然,贵司的“现金折扣”,既不属于“贷款”,也不属于“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
风险提示
贵司如有独立的法律主体,收购供应商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并按贷款利率扣取相关利息,就属于“贷款服务”,需缴增值税。
其他参考
贵司账面“应付账款”,与实际支付资金的差额,冲减财务费用。
供应商账面“应收账款”,与实际收到资金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无论是从贵司,还是从供应商角度看,此类行为都属于企业“筹资”、“投资”、“生产经营”三大活动中的“筹资”行为,不需要开具发票。
因为:“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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