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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问答
现金折扣,要缴增值税吗?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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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上海A公司与供应商B公司在款项结算中,按照合同约定半年后B公司支付结算款项3000万元。

由于B公司急需现金,A公司按贷款利率4%提前3个月支付银行存款B公司,现金折扣金额为30万元(=3000×4%÷12×3)

 

问题

对于A公司来说,此类业务是否属于增值税对于营改增之后的“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的贷款服务范围,是否按照现金折金额为基数缴纳增值税?

 

参考答案

不需要。

 

法律依据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一、销售服务”中“(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法律推理

从法律本质上看,贵司“提前支付现金给供应商”,是在商品交易活动中对“原支付方式”、“支付金额”的一种重新约定、计算和履行,“现金折扣”是对“原合同金额”的一种修正。

而贷款服务中提供资金(或金融商品)使用,而向资金使用方收取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其业务的本质是经营资金的行为,包括“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金融商品持有期间”、“信用卡透支”、“买入返售金融商品”、“融资融券”、“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

显然,贵司的“现金折扣”,既不属于“贷款”,也不属于“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

 

风险提示

贵司如有独立的法律主体,收购供应商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并按贷款利率扣取相关利息,就属于“贷款服务”,需缴增值税。

 

其他参考

贵司账面“应付账款”,与实际支付资金的差额,冲减财务费用。

供应商账面“应收账款”,与实际收到资金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无论是从贵司,还是从供应商角度看,此类行为都属于企业“筹资”、“投资”、“生产经营”三大活动中的“筹资”行为,不需要开具发票。

因为:“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

 

【征稿启示】

近期,拟就以下课题,开展交流:

一、大额业务佣金,如何进行财税合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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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向分配,有哪些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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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船坞用地,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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