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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问答
委托境内研发,需要科技部门备案吗?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12-06
答:不需要科技部门备案。但是,委托研发合同,需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文件依据: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 版)》“六、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和后续管理”中“(三)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留存备查资料”
1.企业自主、委托境内、合作、集中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应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是指技术合同登记机构;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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