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2022年某日19时许,张某沿村里水泥路牵着用绳索栓着的家养黑狗,步行遛狗。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前述路段行驶,与前方三、四米远遛狗的张某相遇。王某误认为对方会避让,即继续前行。距张某两、三米远时,张某担心王某要撞到自己,突然喊叫“你要撞到我了”,被牵着的黑狗,听到主人叫声后,跑到路上来,王某也喊叫一声,害怕被狗咬到,快速向北避让。因车速较快,未注意及时避让在张某后方不远处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李某,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伤。张某牵狗离开现场。后王某向张某主张因受黑狗惊吓而造成的损失,张某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王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本案中,事发路段为农村道路,且系农村村民居住线,张某有权牵狗正常通行。王某受伤是因与案外人李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并非张某饲养的狗咬伤。事发路段系农村村民居住线,无遮挡,地面平整。张某手牵绳子系扣的家养黑狗,在路边行走遛狗,无影响他人正常通行的违法行为。该起事故的发生,系王某夜间在无照明、且是有村民居住的农村道路路段行驶,未减速慢行,遇见前方路边有行人和黑狗时,判断错误,在未注意观察到对向车辆行驶情况下,未尽谨慎驾驶义务,及时采取有效避让措施,确保行车安全,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张某饲养的家养黑狗,并非烈性犬,且没有证据证明黑狗对王某有“扑、咬”行为。王某的避让行为,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故王某以害怕被狗咬到,避让黑狗,受到惊吓为由,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