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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年前,小张的房屋被拆迁,小张夫妻及小张父母均系拆迁安置人员。三年后,老张夫妻俩和四个子女签订了协议一份,载明在拆迁过程中老张夫妻俩靠二儿子小张补方购买安置房时协商一致:小张出全资购买一小套房给父母居住(含车库),小张享有该小套房屋产权,在父母居住期间,小张不得干涉。父母在生活困难时,所有子女共同承担。父母享有小套房屋永久居住权,拆迁空方归小张所有。随后,小张购买了拆迁安置房两套,其中小套房屋购买后一直由老张夫妻俩居住。2022年小张的母亲去世,老张一人居住在小套房屋至今。
2023年4月,小张与妻子小芳离婚,协议约定两套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归小芳单独所有,小张享有房屋的永久居住权。离婚时,小张与小芳未对老张的居住进行安排。
小芳认为离婚后,自己没有义务再为老张提供住所,老张的住所应当由其子女进行解决,故诉至崇川法院要求老张搬出房屋。老张认为案涉房屋系其与小芳、小张等共同产权房,其有居住使用和所有的权利。且小张作为子女,赡养父母是应当的。小张认为案涉房屋是他全款购买的,产权也确认属于他。当时给父母居住其是认可的,但后来情况变了。父母居住的十几年间并未给过其一分钱,且母亲去世后,父亲不允许其登门,带着其他子女强占了其房子,还将门锁给换了,故其同意小芳的请求。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同时,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老张作为拆迁安置对象,对案涉房屋享有权益,且协议亦约定老张享有对案涉房屋的永久居住权。虽然小芳离婚后依据与小张签订的协议取得案涉房屋的产权,但小芳与小张并未对老张的居住另行安排。在小芳未对老张的居住妥当安排前,小芳应当对于老张在案涉房屋的居住、使用的现状予以尊重,其对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老张的合法权益。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小芳要求老张搬出案涉房屋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百善孝为先。尊敬老人、孝顺老人、赡养老人,历来是我们中华民族世代相传的美德。案涉房屋本来就是拆迁安置房,其目的是保障常住人口的基本居住权利。同时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当以家庭户为单位的拆迁安置房所有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父母在拆迁安置房享有居住权益。本案中,子女因产生家庭内部矛盾强制父母搬离房屋,请求排除妨害的,于法无据亦有违公序良俗,与中华民族孝敬父母的传统美德相悖。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