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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某某、李某甲、李某贪污、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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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职能管辖  窝案串案  能动履职  诉源治理

 

【要旨】

粮食安全关系国计民生,保障粮食安全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检察机关要强化能动履职,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明确管辖主体;依法移送案件线索,与相关职能部门形成打击合力,严惩粮食收购、储存、经营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注重诉源治理,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帮助涉案单位堵塞管理漏洞,规范行业治理,共同守牢国家粮食安全防线。

 

【基本案情】

河南省商水县某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粮油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

原某某,男,1962年8月出生,某粮油公司原经理。

李某甲,女,1971年5月出生,某粮油公司原副经理兼主管会计。

李某,男,1984年11月出生,某粮油公司原副经理兼出纳。

(一)原某某贪污、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

2008年至2019年,原某某利用担任某粮油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指使财务人员李某甲、李某、张某甲等人,采取虚增粮食收购数量、虚构公务支出等方式,骗取托市粮收购款等公款363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指使李某甲挪用公款210万元存入投资担保公司进行营利活动,获利7.35万元;通过违规向购粮企业减免水分增量、出库费用及补贴市场差价等方式,造成国家损失95.97万元。

2021年11月9日,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对原某某提起公诉。2022年6月29日,商水县人民法院对原某某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对违法所得370万余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该案判决已生效。

(二)李某甲贪污、挪用公款案

2014年6月,李某甲受原某某指使,虚构向他人借款100万元的事实,将骗取的托市粮收购款平账后与原某某非法占为己有;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李某甲受原某某指使将公款210万元分两次存入投资担保公司进行营利活动,获利7.35万元。

2021年12月29日,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对李某甲提起公诉。2022年6月29日,商水县人民法院对李某甲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对违法所得19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该案判决已生效。

(三)李某贪污案

2014年至2016年,李某利用担任某粮油公司出纳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构公务支出的方式,骗取公款10.6万元占为己有。

2021年8月9日,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对李某提起公诉。2021年12月24日,商水县人民法院对李某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对违法所得10.6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该案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准确界定案件性质,确定职能管辖主体。2021年6月,检察机关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的李某涉嫌挪用资金案时,发现某粮油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李某作为该公司出纳,利用职务便利虚构公务支出,骗取公款的行为可能构成贪污罪,根据职能管辖规定,该案应当由监察机关管辖。同年8月,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办理的李某甲涉嫌洗钱一案时,发现李某甲作为某粮油公司副经理、主管会计,受该公司经理原某某指使,骗取托市粮收购款后非法占有;将公款存入投资担保公司获取高息,其行为可能分别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且原某某可能构成共同犯罪,该案亦应由监察机关管辖。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沟通后,由公安机关将上述案件移送监察机关管辖。2021年6月18日、8月24日商水县监察委员会分别对两人立案调查。

(二)发挥协作配合机制,深挖窝案串案。在案件改变管辖的同时,检察机关将前期审查中发现的某粮油公司存在“账外账”“公款私存”“违规融资”等情况一并向监察机关通报,建议重点关注资金流向、人员关系两个方面,深挖窝案串案。监察机关仔细梳理了某粮油公司使用的上百个账户,对与公司存在资金往来的人员进行调查,发现公司关键岗位人员长期不交流轮岗,逐渐形成由原某某授意,财务人员具体操作,通过伪造企业借款手续、虚构公务支出、虚假进行粮食交易等方式骗取托市粮收购款、单位公款的利益“小团体”,查清了原某某贪污、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发现了原某某挪用公款的漏罪,以及公司原主管会计张某甲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事实。2023年3月16日,张某甲被数罪并罚,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依法追缴价值526万余元股权和违法所得858万余元。另外,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还发现并移送了商水县粮食局原局长张某某职务犯罪线索,2023年2月16日,张某某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9月11日被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万元。在商水粮食购销系统隐匿12年之久、涉及多人的窝案、串案最终被查实。

(三)制发检察建议,深化诉源治理。检察机关围绕办案中发现的管理漏洞积极开展诉源治理,针对粮食购销、储运企业和有关职能部门在统筹粮食政策性收购、监督检查粮食储运活动、管理代储企业、落实粮油储备政策等4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并适时召开检察建议跟踪回访座谈会,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深入开展粮食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完善《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机关工作规则》等管理制度;对粮食从业人员进行粮油储备法律政策专题培训,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检察机关书面反馈。

(四)助推跨行业多部门联动,共筑粮食安全堤坝。原某某等人贪腐窝案宣判后,检察机关及时梳理发案特点,总结办案经验,提出应对措施,形成调研报告,供当地党委主要领导决策参考;案后跟踪回访的相关做法以制度的形式加以固定,在全市检察机关进行推广。县粮食系统在行业内开展以案促改,先后有6人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县纪检监察机关对粮食系统开展监督检查,立案查处46人,移送审查起诉2人。多部门协同发力,逐步形成了以行业自律为主,监察监督、司法监督为辅的立体防控体系。

 

【典型意义】

(一)认真甄别涉案主体身份,准确提出法律适用意见。检察机关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的粮食购销领域人员涉嫌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案件时,要仔细甄别涉案人员主体身份,准确提出法律适用意见,发现行为人利用粮食购销管理职能,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由监察机关管辖的,应建议公安机关将案件依法移交,并积极跟进协助,根据监察机关商请介入,对案件办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坚持依法全面审查,深挖粮食购销领域漏罪漏犯。检察机关在办理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时,应注重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监察机关统筹查处。在审查案件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的同时,要注重审查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发现遗漏同案犯或犯罪事实等情况,应及时向监察机关通报,深挖漏罪漏犯,形成打击合力。

(三)强化案件诉源治理,助推粮食购销行业依法管理。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涉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完善,一定时期某类违法犯罪案件多发频发,或者已发生的案件暴露出明显的监管漏洞,要结合发案特点,深入分析案件深层次原因,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促进行业治理,维护粮食安全。同时注重做好检察建议的跟踪回访工作,督促、帮助相关单位整改落实,助推多行业多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构筑“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立体防控体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九条

 

——《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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