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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涉税举报:北京某文化公司3年少申报收入1.18亿元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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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言之凿凿,称企业虽与关联方业务往来频繁,但核算规范,不存在问题。少部分业务收入未确认,是由于对方未及时付款和合同未履行完毕。真实情况果然如此吗?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密云区税务局近期深挖举报线索,对W文化传播公司涉嫌少申报业务收入、少缴税款实施税收核查,确认该企业2019年至2021年期间少申报增值税收入1.18亿元。密云区税务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补缴税费791.63万元、加收滞纳金243.65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企业税款和滞纳金已全部征缴入库。


疑点突出的文化公司

2022年9月,北京市12345便民服务热线向密云区税务局举报中心转来一条举报线索:一名市民实名举报W文化传播公司存在延迟纳税、少缴税款等涉税违法问题。

举报中心对便民服务平台转来的举报信进行初步分析,发现举报人并未随信提供相关佐证资料。于是,税务人员电话联系举报人,询问是否可以提供相关举证资料,以便税务机关进行下一步核查工作。

不久,举报人来到密云区税务局,补充提交一些证据资料。举报人提供的材料显示,W文化传播公司与S文化旅游公司为关联企业,两家企业实际经营地址均在北京市,但S文化旅游公司注册地在天津市,由于其员工社保需要在北京缴纳,因此成立W文化传播公司。S文化旅游公司将绝大多数员工劳务关系转移到W文化传播公司名下,方便员工缴纳社保,同时通过业务转包方式从W文化传播公司获得广告制作等服务。举报人表示,W文化传播公司通过不开、少开发票的方式,延迟确认收入,存在少缴税款等问题。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认为,从举报人提供的资料看,W文化传播公司相关年度开票金额较大,虽然举报人提供的证据资料并不齐全,但如果举报情况属实,企业虚假申报、少缴税款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因此,举报中心决定迅速将举报线索移交密云区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局。

接到区局举报中心提供的税收违法举报线索后,税收风险管理局的税务人员调取W文化传播公司税务登记信息、2019年至2021年发票数据、申报信息等进行比对分析,发现该企业有两个比较突出的疑点:

一是关联企业间互开发票,业务真实性存疑。W文化传播公司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开具给S文化旅游公司,开具内容为其他现代服务。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多为L文化传媒公司开具,内容为不动产经营租赁业务。

税务人员利用税务总局大数据云平台的全国纳税信息查询和关系云图功能,梳理分析几家公司的主要人员关联情况和股权关联情况,并利用天眼查等软件的股权穿透功能进行深入分析,发现W文化传播公司、S文化旅游公司、L文化传媒公司三家企业的投资人均为自然人王某。关联企业之间相互开票,并且金额较大,具有虚开发票、虚增成本或转移利润嫌疑。

二是“两税”收入差异巨大。税务人员发现,2019年至2021年期间,W文化传播公司每年申报的增值税收入均比企业所得税收入少,“两税”收入差异累计达到1.18亿元。该公司主要业务为广告制作,该行业的特点是技术成熟、市场竞争激烈,因此业务周期普遍较短,合同期均为3月之内。在此情况下,行业企业两个税种收入存在长期大额差异的可能性通常较小。从申报信息看,W文化传播公司确认了企业所得税收入,但长期未确认增值税收入,税务人员认为,该企业具有迟开或不开增值税发票隐匿增值税收入嫌疑。

根据企业数据信息的分析核查结果,密云区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局决定对W文化传播公司关联交易的业务真实性、企业发票开具和业务收入情况实施核查,以确认企业是否具有隐匿收入、虚假申报行为。


业务回溯找到症结

税务人员认为,增值税收入的确认时间点与企业合同中相关条款的约定密切相关。根据以往的核查经验,部分企业为了应对税务机关核查,会在接到核查通知后,通过伪造业务合同或修改合同内容的手段,对合同结算方式、结算时间、完工时间等关键信息进行修改,以逃避缴纳税款。

为防止涉案企业采取上述方式对抗核查,避免关键证据资料受到损毁,税务人员以核实企业发票业务为由,向W文化传播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顺利取得该公司2019年以来的全部业务合同、资金往来明细等第一手资料。

税务人员约谈W文化传播公司财务负责人马某,就该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大量互开发票、“两税”收入存在巨大差异等疑点进行询问。

马某表示,公司广告等业务绝大部分虽来自其投资方S文化旅游公司,但双方都是独立核算单位,所有业务往来均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业务完成后会按核算要求付款和开具发票。企业每年都会请第三方执业部门对业务进行审计,并且有审计报告,不存在虚假交易的情况,企业间的业务往来也均属实。

关于“两税”收入差异问题,马某表示,企业增值税是按开票时间申报收入,因对方的部分业务款项一直未支付,企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未申报增值税收入。但是,企业财务核算时,所得税是按完成工作进度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成本费用,因此二者之间存在差异。对方付款结算以往未结算业务、企业开具发票后就会申报相应的增值税收入。

企业人员的解释,税务人员认为并不可信。他们根据核查计划,仔细核查从企业提取的第三方审计报告、业务合同、收付款记录,以及相关广告设计作品和租赁业务台账等资料,发现W文化传播公司与S文化旅游公司之间的广告业务往来、广告制作费收取行为,以及企业向L文化传媒公司租赁设备、支付租赁费等活动,均为真实业务,并且其费用也是按市场价格收取和支付,并无异常,因此排除关联交易业务虚假、虚开发票的嫌疑。

但在核查过程中,税务人员发现,财务人员所称该公司未收到应付款的金额,远远小于其未申报的增值税收入。从企业资金往来情况看,这些未申报增值税收入的业务,不仅已经收到对方的支付款项,并且时间上也超过双方合同中确定的付款日期。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该企业应在收到销售款后,及时确认和申报相关增值税收入。但W文化传播公司却以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为由,未及时确认并申报增值税销售收入。

经统计,2019年至2021年期间,该企业共少申报增值税收入1.18亿元。此外,税务人员还发现,W文化传播公司将2019年至2021年税务机关返还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18.7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项目。按照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企业在财务核算时应将这部分手续费收入归入“经纪代理服务”业务,依法按照6%增值税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柔性执法消除抵触

查明企业存在的问题后,税务人员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并准备约谈W文化传播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和财务负责人马某。但多次联系,二人均以在外地出差或生病未上班等理由拖延,不接受税务机关约谈。

风险管理部门分析企业人员表现后认为,该企业可能由于对税法政策不了解,或对企业存在涉税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等原因,对税务机关核查执法活动存在抵触情绪。

为突破执法障碍,使后期的税款追征工作顺利进行,并让企业充分认识自身存在的问题,密云区税务局会同涉案企业所属乡镇招商办和乡镇企业服务部门,共同对W文化传播公司进行税务约谈。

在约谈过程中,税务人员详细讲解增值税相关的税收法规政策,结合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就企业日常收入核算和申报中可能发生的涉税风险,以及如何防范等内容,向企业人员做了针对性业务辅导。此外,税务人员还列举相关案例,向企业人员讲解不规范涉税业务、不重视涉税风险防范,会给企业发展带来怎样的危害等,以帮助企业增强依法纳税、防范涉税风险意识。

同时,招商部门和乡镇企业服务部门也为W文化传播公司人员介绍当地财政等政府部门在产业发展、资金扶助和招投标等方面的支持政策,以及对存在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情况。通过政策辅导、正向引导和负面警示,W文化传播公司人员最终承认企业在核算和申报方面存在失误,并表示认可税务机关的核查意见,将尽快更正相关年度企业增值税申报表,补缴相关税款。

随后,密云区税务局重大案件集体审议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税收风险管理局提交的关于W文化传播公司税收问题的核查情况报告。经查,W文化传播公司2019年至2021年少申报增值税收入1.18亿元,少计提销项税额710.32万元。密云区税务局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相关税费、加收滞纳金243.65万元,共计1035.28万元的处理决定。接到税务机关的执法文书后,W文化传播公司更正增值税申报表信息,并按期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来源:2023年12月19日《中国税务报版次: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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