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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上午,被告人倪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一审宣判。惠山法院以被告倪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来,惠山法院审理的首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案件。
被告人倪某某系无锡市某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实际经营该公司,截至2022年共拖欠24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150余万元。为逃避支付上述劳动报酬,被告人倪某某自2022年7月底起逃匿至深圳等地。2022年 11月14日,无锡市惠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案涉公司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并通过短信、电话、登报等多种方式多次通知被告人倪某某。期间,被告人倪某某曾回公司看到张贴于公司门口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等通知公告,亦收到过劳动部门通知短信,但其仍继续在外躲藏逃匿,未在规定时间履行相应义务。2023年3月20日,被告人倪某某在深圳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以逃跑、藏匿手段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倪某某作为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实际负责人,在明知单位拖欠多名工人大额劳动报酬的情况下,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同时拒绝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在劳动部门责令处理后仍然继续逃匿,数额较大,这种不作为行为导致劳动者不能及时获得劳动报酬,易引发群体性矛盾纠纷等不利后果,而倪某某却放任这种后果发生,故应当依法以拒不支付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或用工者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法官提醒,用人单位或用工者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保留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遭遇拖欠工资后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来源:2023年12月20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