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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已故叔叔银行存款,法院支持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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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去世并在银行留有存款,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亲属,应如何继承并取出这笔存款?近日,新沂法院审结张某与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依法判定银行将已故亲属存款支付给张某。


基本案情

张三和张某是叔侄关系,张三无法定继承人。2021年冬,张三因病住院治疗,后于2023年病故。在张三住院期间,张某负责照顾张三饮食起居和医院护理,所需医疗及生活费用也由张某安排支出。在张三去世后,张某按照当地农村风俗,为死者“摔盆”并办理丧葬事宜。张三生前在银行账户内存有7357元,张某要求银行支付账户内存款,因其未提供公证书等证明为张三继承人,银行拒绝支付,引发纠纷。张某诉称,张三患病后由自己照顾,去世后在其无其他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自己是唯一的合法继承人。银行辩称,张某未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为张三继承人,为此拒绝支付存款。


法院审理

新沂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存款于银行时,双方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人的取款自由。现张三已经死亡,并且生前无第一、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根据庭审查证,张三在患病住院期间,均由张某照顾护理,并主动承担了张三所需的医疗救治以及生活费用,且提供相应的银行流水予以证明。张三病故后,张某按照当地农村风俗,为其办理后事,期间无除张某以外的人员照顾张三,当地村委会亦出具证明予以证实。法官经走访调查,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张某应认定为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因张三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有其他人员参与其遗产分配,故张三的银行存款应由张某继承。张某对此存款享有主张权,可以代张三成为储蓄存款合同的相对人,银行应该向其履行支付存款的合同义务。另外,张三死亡后,在未确定张某是否为张三唯一继承人时,银行依据规定拒绝张某支取张三存款,并无过错,故诉讼费用认定由张某负担


法官说法

古语有云:“慈孝之心,人皆有之”“事亲以敬,美过三性”,孝顺父母是一种美德,是法律应尽的义务,将孝顺的心意和行为延伸到亲属,更是敬老爱老、向上向善美德的体现。张三在生病住院期间,张某主动在经济上支持、生活上予以照料帮助,并按照当地农村风俗,为其办理后事。张三是张某的叔叔,张三无其他法定继承人,也无除张某以外的人员照顾,张某对被继承人张三进行的扶养,不是基于身份关系而存在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扶养义务,而是出于社会道义自愿提供的帮助与照料,张某的行为彰显了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气。一般而言,在没有遗嘱或遗赠情况下,张某作为张三侄子不能继承其遗产。但法律赋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既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能够充分发挥遗产扶养功能,鼓励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


——来源:2023年12月18日,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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