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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直播行业的兴起,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也逐渐增多。近日,如皋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经纪公司起诉主播要求赔偿的案件。
2020年4月,杨某准备加入甲公司成为签约主播,即以杨某母亲的名义开设抖音账号。甲公司挂靠抖音平台的“乙公会”后,杨某也加入该公会开展直播活动。
此后,甲公司又独自成立了“甲娱乐公会”,并与杨某补签经纪合同。但是,杨某一直未能加入“甲娱乐公会”,因此甲公司起诉要求解除经纪合同,由杨某赔偿损失54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杨某不存在根本违约的行为。首先,杨某提供记录其在合同期间内持续进行直播,只是未加入指定公会,甲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杨某存在擅自停工的行为。其次,经纪合同并未约定甲公司的合作平台即指甲娱乐公会,而杨某受公司指示加入“乙公会”并选择“自动续约”,根据抖音平台的规则,杨某在自动续约期间及实名认证不符的情况下无法加入其它公会。再次,杨某当庭也同意重新开设账户加入指定公会继续履行合同。综上,法院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网络主播凭借公司对其进行的商业策划与包装、依托网络信息平台开展商业活动,从而创造了高额的商业价值。由于网络平台具有快速变化、更新的特点,主播与公司之间形成的经纪合同往往具有滞后性,因此引起的纠纷争议较大。
本案的审理主要明确了经纪公司作为专业的经营机构,对直播账号管理规则的了解应当比网络主播具有更高的专业性,直播规则发生变化所产生的纠纷,不能单纯认定网络主播作为账号管理者就当然负有责任。
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的合作模式不是一成不变的,网络信息平台的管理规则及分成形式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不同的商业合作模式,需要不同的法律关系保驾护航。因此,在各种模式和规则快速变化的网络时代,经纪公司和网络主播应当随着规则、模式的变化及时对经纪合同作出补充和修订,以此更好地维护双方的权益,促进共赢。
——来源:2023年12月27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