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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良等人非法经营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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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非法经营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  非法买卖外汇  对敲  犯罪数额

 

【基本案情】

王某良,青岛市某国家机关原工作人员。

臧某,青岛市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

王某军,青岛市某信息公司员工。

臧某新,青岛市某货运代理公司员工。

秦某,青岛市某物流公司员工。

刘某,青岛市某进出口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5年至2020年,王某良与王某欣(另案处理)、王某军等人为多家农产品公司非法买卖外汇赚取差价。王某良控制的账户兑换外汇,累计折合人民币5.3亿余元。王某军控制的账户兑换外汇,累计折合人民币1.2亿余元。其中,青岛某农产品公司(另案处理)采取低值高报的方式虚增农产品的出口总价,在境内将人民币汇入王某良等人控制的账户购买外汇,王某良等人按照约定的汇率通过境外账户将美元汇入某农产品公司指定的账户。某农产品公司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共计人民币2126万余元。

2015年至2020年,臧某与臧某新、秦某共同为王某军、刘某等人非法买卖外汇赚取差价。其中,臧某控制的账户兑换外汇累计折合人民币3.7亿余元。臧某新控制的账户兑换外汇共计人民币1.2亿余元。秦某为臧某非法买卖外汇提供外汇资金共计美元1254万余元,折合人民币8807万余元。刘某控制的账户兑换外汇累计折合人民币6957万余元。

2022年11月4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某良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判处臧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判处王某军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臧某新、秦某、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至三十万元。宣判后,王某良、臧某、王某军提出上诉。2023年5月22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办理过程】

(一)提前介入

2020年1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经调查发现,青岛某农产品公司通过地下钱庄实施农产品低值高报骗取国家税款补贴涉嫌犯罪,并将该线索移交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南区检察院”)应邀提前介入。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针对涉案人员及账户众多、资金流转量巨大、境外资金账户取证难等情况,公安机关重点围绕资金流转脉络、涉案人员关系、外汇买卖与骗取退税的关联等方面侦查取证。(1)以已在外省被刑事处罚的王某欣控制的非法买卖外汇账户为突破口,梳理可疑买卖外汇账户和可疑人员,结合证人证言、即时通讯软件聊天记录等证据,公安机关据此排查出涉嫌非法买卖外汇的王某良等6人。(2)调取3000余个银行账户的1000万条银行交易明细,为进一步开展资金分析奠定基础。(3)对关联犯罪同步侦查,形成相互支持的证明体系。对于骗取出口退税部分,针对某农产品公司在骗取出口退税过程中存在真实业务退税,犯罪数额难以认定的情况,确定以某农产品公司购买外汇虚假结汇的数额为基础,根据农产品最低出口退税率,认定骗取出口退税的数额;对于非法买卖外汇部分,出口农产品公司境内账户明细证实向王某良、王某军、臧某等人控制的账户支付人民币购买外汇的事实,结合某农产品公司的虚假出口结汇数额、公司涉案人员的言辞证据,查明王某良等人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事实。

(二)审查起诉

2021年5月12日,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以王某良等6人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起诉。

市南区检察院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认定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数额。本案犯罪嫌疑人作为外汇掮客赚取差额,境内人民币账户与境外外汇账户不发生直接关联。在境外资金账户查询不到位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以及控制的他人境内账户之间的往来资金进行重点梳理。根据已经处理的同案犯、犯罪嫌疑人和外汇提供者等人的言辞证据,确定用于非法买卖外汇的账户,对账户的支出数额、收入数额进行汇总、比较,发现支出数额普遍低于收入数额,故将支出数额初步作为非法买卖外汇数额,同时考虑到账户进出资金量大,在没有境外账户直接关联和缺少转账具体用途的前提下,将其中的正常业务往来金额、无证据证明系涉案交易的金额扣除,最终认定非法经营的犯罪数额。二是督促退缴违法所得。检察机关向犯罪嫌疑人重点阐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对量刑建议的影响,通过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开展沟通,促使臧某新、秦某、刘某3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提起公诉前退缴违法所得。

2021年10月27日,市南区检察院以王某良等6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指控和证明犯罪

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四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王某良及其辩护人提出无罪辩解及辩护意见,主要包括:同案犯王某欣、王某军作虚假供述,王某良持有的熟人银行卡是协助朋友拉存款或是交给涉案农产品公司走流水,王某良的电脑没有用于作案,调取的电子数据无法证明由其操作等。其他被告人均认罪,但王某军提出应将其服刑期间的银行交易金额从指控犯罪数额中扣除,臧某提出指控犯罪数额中包含的真实交易应予扣除。

公诉人综合事实证据答辩指出,王某欣和王某军的多份供述均证实王某良实施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王某良的亲属证言证实将银行卡交给王某良使用,结合王某良控制的银行账户与王某欣、王某军控制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证实王某良与王某欣、王某军共同实施了非法买卖外汇犯罪;侦查机关依法对王某良的电脑、手机进行了电子数据勘验等证据证实,王某良使用自己的电脑、手机进行转账操作非法买卖外汇。关于王某军的犯罪数额,检察机关指控时未将其服刑期间的银行流水数额予以认定。关于臧某的犯罪数额,检察机关指控时已经将正常业务数额从中扣除。

(四)行政处罚

2021年4月至2023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对本案涉及的11个地下钱庄交易对手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罚款共计7020万元。

 

【典型意义】

1.依法全链条惩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等关联犯罪。非法买卖外汇为骗取出口退税境内外资金循环提供了支持,不仅破坏了国家外汇管理秩序,而且给国家税收造成了巨额损失,应当注重全链条打击。对于非法买卖外汇人员,应当根据与骗取出口退税人是否事先通谋、主观上是否明知、客观上是否实施其他帮助行为等,判断其是否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犯。对于证明构成骗取出口退税共同犯罪证据不足,但其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科学审查海量资金交易记录,依法认定犯罪数额。非法买卖外汇往往涉及海量资金交易数据。检察机关要引导公安机关全面调取可能涉案的银行账户流水基础上,根据外汇出售人、犯罪嫌疑人、提供账户人、换汇人等人的言辞证据等,梳理出用于买卖外汇的银行账户,区分正常资金往来和缺少证据证实的可疑资金交易,为准确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提供依据。检察机关在引导取证时,要建议侦查机关委托司法审计时明确审计标准,根据在案其他证据分析资金交易记录的特点,分类审计交易数额。

3.全面惩治非法买卖外汇黑灰产业,整治行业乱象。骗税企业通过地下钱庄买入外汇虚假结算骗取国家退税,扰乱了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行业市场秩序,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和税收征管秩序。检察机关要注重与外汇管理部门、税务、公安机关等联合打击非法买卖外汇和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形成对行业的警示和示范效应,保障守法企业合法权益和良性发展,优化营商环境。

 

——《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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