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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小翠与被告大力自由恋爱6年,1996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生育一子。2007年6月,小翠经人介绍于出国务工。此后,被告大力独自一人抚养孩子并在小镇上做小生意。但期间意外发生,大力因两次交通事故,分别造成八级和九级伤残。2009年,小翠从国外回国后,大力将店面转由小翠经营,其去别处另行经营自己的生意。2020年3月,因双方发生矛盾,两个店面无法继续维持经营而倒闭。
2023年,小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诉讼中,大力指出小翠婚内出轨,要求小翠赔偿其30万元。对此,小翠认可其确实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1年左右。
法院审理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大力主张小翠赔偿30万元,应是离婚过错赔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本应互相忠实,相互尊重,但小翠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导致二人婚姻关系破裂和分居生活,且大力先后两次遭受交通事故,构成肢体残疾,精神上承受着感情不忠的负担和压力,大力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并对此酌情判处。综合考虑原被告的收入状况、劳动能力、被告的精神压力等因素,酌定小翠向被告赔偿3万元。
法官说法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元,家庭是否和谐美满不仅关系着家庭成员能否享受到温馨美满的家庭氛围,更影响着整体社会的和谐稳定。诚信、忠诚的夫妻关系有利于构建、维护和谐温馨的家庭氛围。夫妻互相忠实,不仅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夫妻双方应共同维护文明和谐的家风。对婚姻不忠诚,会伤害夫妻感情,拆散家庭,败坏社会风气,这不仅是道德上所唾弃的行为,也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本案中,小翠罔顾大力的感受,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婚内出轨,对大力造成了较大的精神伤害,更是违背了公序良俗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来源:2024年1月5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