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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未经检疫合格的宠物 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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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隐瞒实际情况,将未取得检疫合格证的活体宠物出售给消费者,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出售未经检疫合格的宠物引发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

2023年2月,消费者小萍与某宠物店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小萍向宠物店购买博美宠物狗一只,价格1500元。同时,小萍向该宠物店购买了狗粮。协议约定,如宠物有健康问题当天包换,超出时间责任由买方承担;狗和狗粮不退款。小萍将宠物狗带回家后,发现小狗精神状况不佳,并接连出现各种疾病,小狗被送至宠物医院治疗。

小萍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宠物店出售的宠物未做好必要的免疫、消毒等疾病预防工作,出售的宠物狗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存在健康问题,已构成消费欺诈,要求宠物店支付宠物价款三倍的赔偿金4500元,并赔偿宠物治疗支出的费用。宠物店则辩称,出售宠物狗时确实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但该宠物经治疗已好转,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从事动物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动物疾病预防工作;货主出售动物产品前,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应出具检疫证明。上述规定明确,活体宠物经营者应在出售宠物前申报检疫,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才能进行销售。案涉宠物店对外经营活体宠物,理应清楚动物检疫要求,不得出售未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但宠物店隐瞒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事实,将患有疾病的宠物狗出售给小萍,使小萍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购买宠物,已构成消费欺诈。小萍要求宠物店按宠物价款1500元的三倍赔偿,应予支持。经治疗照顾,宠物狗已恢复健康,与小萍建立了一定感情,小萍不要求宠物店返还购买价款,并不再向宠物店返还宠物,并无不当。因该宠物店提供的宠物狗存在疾病,治疗支出的相关费用亦应由宠物店承担。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宠物店按照宠物狗价格的三倍向小萍赔偿损失4500元,并承担宠物狗治疗支出的费用。该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判决作出生效后,宠物店已自动按照判决内容履行了相应的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将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患有疾病的宠物出售给消费者,应认定构成消费欺诈。本案经营者还通过设置“如宠物有健康问题当天包换,超出时间责任由买方承担”等格式合同条款试图逃避法律责任,应予以否定性评价。作为活体宠物经营者,理应积极采取措施做好动物疾病预防工作,避免相应疫病风险,本案依法判决宠物店承担惩罚性责任,有利于净化宠物交易市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宠物交易过程中,消费者也要增强法律意识,擦亮眼睛,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检疫合格证明,避免遭遇消费陷阱。


——来源:2024年1月5日,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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