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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争议
税收争议: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01-22
【缘由】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第七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不包括再保险合同。
新《印花税法》未明确包括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争议】
新《印花税法》实施后,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
【法律研究】
对“财产保险合同”的理解,在税法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参照相关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责任、保证、信用保险等,只要以财产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就属于财产保险的范围。因此而订立的合同,当然属于财产保险合同。
【两点说明】
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有别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不再列明“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只是法条语言的精炼,并不意味着对财产保险合同征税范围的限缩。
二、立法部门如果有进一步的细化规定或解释,则按规定办理。
“税收争议”研究热线:139 2191 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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