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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争议
税收争议:平台商家遇到“仅退款”,不可税前扣除?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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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9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刊登了《平台商家遇到“仅退款”,涉税事项怎么办》一文。文中的个别观点,产生争议,值得研究。

现将原文摘引如下,并对争议观点进行标红,且提出对该争议的研究思路和研究结论,以供参考!


【原文摘引】

近期,淘宝官网发布《关于变更淘宝平台争议处理规则的公示通知》,京东平台官网修订《京东开放平台售后服务管理规则》和《京东开放平台交易纠纷处理总则》,和拼多多一样实行“仅退款”规则——消费者在一定条件下,可向商家发起“仅退款”申请。那么,在“仅退款”规则下,电商平台有哪些值得注意的税务问题呢?


电商平台跟进实施“仅退款”规则

“仅退款”规则是指,订单商品存在货不对板、质量不合格、恶意欺诈等问题的,电商平台会从商品价值、商品性状、信息描述、售后投诉,以及消费者的购物习惯、消费信用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判定,视情况支持消费者“仅退款”诉求。如果消费者存在恶意购买、恶意退货等情形,平台会相应记入消费者平台内的消费信用评价,降低提供类似服务保障升级措施的频次。

国内最早实施“仅退款”规则的电商平台是拼多多。近期,淘宝变更了3条平台争议处理规则,明确卖家如果在淘宝平台上获得过多差评或者存在过多违规记录,一旦被投诉,会被平台直接判定为“退货退款”或“仅退款”;或者卖家在未经买家允许的情况下,延迟发货、强制发货,系统会支持买家“仅退款”。

京东则进一步将“仅退款”从京东自营延伸到入驻京东的商家。按照京东的规定,当商家交付给用户的商品存在大量劣质、描述不符、包裹异常等问题时,京东将根据用户的反馈、投诉、举报,结合大数据对商家交易行为、交易模式、账号历史记录等进行多维度综合判断后,有权决定是否同意用户在申请退换货后执行“仅退款”或者“退货退款”。


商家开具发票后,税务事项咋处理?

对于在电商平台经营的商家而言,发生销货退回及“仅退款”,都将涉及会计和税务上的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的同时,其因此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销售货物的时候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发生销货退回等情形时,应按规定对已开具的发票进行相应处理。在开具增值税发票当月,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将已开具的发票按作废处理;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是销货部分退回以及开具电子发票(含“数电票”)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笔者认为,开具红字发票的相关程序较为复杂,往往需要购买方配合,否则商家将面临无法作废已开具的发票,或者开具红字发票无法正常冲减销售收入的风险。例如,需要开具纸质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使用“数电票”的试点纳税人,需要根据受票方是否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以不同方式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其中,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应由开票方或受票方填开并提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在经对方确认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自动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由开票方开具红字纸质发票。


“退款不退货”,损失能否作为坏账处理?

在“仅退款”规则下,当消费者尚未签收商品,或使用“快速退货退款”服务时,相关商品可退回至商家的,商家应将退回的商品重新入库。如果退回的商品发生变质、损坏等情况形成存货损失,应按资产损失处理,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在相应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存货损失(报废、毁损或变质)属于非货币资产损失,损失金额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在税前扣除时,纳税人还应留存确定存货计税成本的依据、相关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等证据材料。

若商家发生报废、毁损或变质的退货商品数量很多,以致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税前扣除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企业应将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留存备查。

若平台判定“仅退款”,购买方无须退回所购商品的,对销售方来说,不会收到退回的销售商品,所售商品应收取的销售款项在现时和以后也将不能收回。这种“退款不退货”的行为,对应的应收款项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列举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的情形均不相符。在此情况下,商家无法将收不到的销售款项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企业购买方应该注意哪些涉税事项?

对于企业购买方而言,应按规定进行资金支付与收回等相关账务处理。特别是已取得了商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购买方,应配合商家处理好对发票的作废、开具红字发票等相关事项。目前,“数电票”在开具后,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即时自动交付至受票方的税务数字账户,若购买方已根据取得的发票进行了账务、税务事项处理的,还应及时进行调整。

举例来说,“数电票”的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商家是否需要留存交易电子凭证?

鉴于现行电商平台网店经营的通用模式,商家依托电商平台发生的网络购销业务,买卖双方几乎不可能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因此,“仅退款”规则下,商家应妥善留存电商平台的相关规则(网页截图等),把单笔“快速退货退款”业务、“仅退款不退货”业务的判定结论(通知)、退款单据、订货单、发货凭证、快递(物流)运输单据等资料(含电子资料),作为进行相关账务处理的凭证。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要想更顺畅地扣除相关资产损失,商家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税收争议】

平台商家“仅退款”的损失,不可税前扣除?


【研究结论】

从法律关系的本质,对“仅退款”条款的设立目的、背景、功能等,进行深入研究和准确定性。

研究结论为:可税前扣除,但需保留退款的相关证据。


“税收争议”研究热线:139 2191 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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