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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1月30日,《中国税务报》第6版,刊登了《成立两月就注销,企业为何“来去匆匆”?》的文章。文中案例,让人拍案叫绝,并引发更多思考。
现摘录原文,并作如下思考:
一、企业注销后,税务查不查?
二、虚列成本,税务机关是如何知晓的?
三、股权交易架构,在税收设计上有哪些败笔?……
【原文摘引】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上级移送的疑点线索,对合伙企业B网络公司实施税收核查。检查人员经过调查确认,B网络公司采取虚假申报的方式,虚列股权交易成本费用2800多万元,少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1009万元,加收滞纳金138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涉案税款已全部追缴入库。
大额申报后马上注销,是何缘由?
2023年2月,十堰市税务局稽查局收到上级传送的案源线索:B网络公司的税款申报数据有疑点,企业具有少缴税款嫌疑。
十堰市税务局稽查局迅速组织检查人员,对B网络公司情况予以核查。该企业注册成立于2021年8月,企业性质为有限合伙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此外还有一个合伙人李某。企业的经营业务为网络信息技术推广等。
税务人员查询了解到,B网络公司已于2021年10月注销。在2个多月的营业时间内,B网络公司没有任何采购或销售业务,成立后当月零申报。此后不久,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称,其作为合伙人之一的S咨询公司向北京L科技公司转让股份,并申报9000万元转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301.9万元。随后该企业就进行注销。
综合B网络公司经营状况和涉税数据核查结果,检查人员认为,B网络公司成立后“不务正业”,没有从事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而是在其下属合伙企业转让股权后不久立即进行注销。这些活动十分可疑,具有设立“工具企业”从事股权转让,以此规避税收监管、逃避纳税嫌疑。于是,十堰市税务稽查部门决定,对该企业深入进行税收核查。
检查人员决定兵分两路,一路前往B网络公司当时的主管税务机关,获取B网络公司的申报资料,寻找线索。另一路人员与B网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和办税人员联系,了解交易的相关情况。
获取并分析企业申报资料后,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提供的股权转让合同、J技术公司股权原值证明材料和财务报表等资料,与征管系统中的纳税申报数据完全一致,并无明显异常。
另一路检查人员的进展也不顺利。B网络公司注销已近半年时间,不在当地经营,也没有办公地点。检查人员经过多次尝试,终于拨通了企业负责人王某的电话。王某在电话中答应配合税务机关核查,并表示将委派财务人员与检查人员接洽,但之后就没了下文。检查人员随后又与其多次沟通,但王某以人在外地出差等多种理由搪塞,并不现身配合调查。
“设计交易”特征明显,为何主动申报纳税?
虽然调查工作遇阻,但检查人员并不气馁,决定转换思路,从外围调查入手寻找线索,核查B网络公司设立的真实目的,以及相关股权交易的真相。
检查人员通过“天眼查”等企业信息查询平台,取得B网络公司的工商登记、投资和股权变更等信息。同时,与该公司当时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系,说明情况,请他们协助提供B网络公司进行股权交易时的相关备案资料等。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检查人员取得包括股东名册、股权转让协议在内的全套备案资料。
检查人员对这些资料仔细分析,并对相关企业和交易进行针对性调查后,逐渐了解B网络公司及其相关股权交易的情况。
2021年8月,王某以自己持有的J技术公司50%股权入资,注册成立B网络公司。随后,王某以B网络公司所持有的J技术公司股权入资的方式,与合伙方成立S咨询公司。此后不久,S咨询公司即将其持有的J技术公司50%股权转让给北京L科技公司。B网络公司随后向主管税务机关作了股权交易收入申报,并缴纳300多万元税款。
看着桌上的调查资料,检查人员陷入沉思。从B网络公司短短的存续历程,以及股权交易的情况看,B网络公司、S咨询公司的相关活动,有明显的“人为设计”痕迹,这项核心为J技术公司股权交易的活动,具有利用“工具企业”规避纳税义务重大嫌疑。但是,事后为什么B网络公司又主动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难道是欲盖弥彰?
经过研讨,检查人员决定聚焦疑点,着手对此次股权交易的收入和成本情况实施调查,通过核实B网络公司申报信息的真实性,确认企业是否存在少缴税款行为。
于是,检查人员依法调取B网络公司、S咨询公司对公账户,以及涉案人员王某、李某等人的银行账户往来流水信息,进行针对性分析核查。调查结果显示,在S公司交易J技术公司股权的相关时间段内,S咨询公司的企业对公账户确实收到L科技公司汇入的名目为股权交易款项的资金,金额为9000万元。这一数据与B网络公司申报的收入数据完全吻合。
交易成本“注水”,果真滴水不漏?
那么,企业申报的股权交易成本真实吗?
根据交易线索,检查人员对北京L科技公司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其股东为L科技股份公司,于是他们通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平台,获取L科技股份公司当时对外披露的年度运营报告。检查人员仔细分析这份企业运营报告,终于有所发现——L科技股份公司对外公告的企业运营信息中显示,其下属企业L科技公司以9000万元的对价,取得J技术公司50%的股权。
此外,检查人员在企业运营报告的附加资料中还找到该项股权交易的协议,其中的附加条款中明确标明,S咨询公司此项股权交易的成本为5000多万元,这些成本包括S咨询公司取得股权的成本,及其帮助处理J技术公司债务的支出。
结合调查结果,检查人员重新审视B网络公司当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的股权交易信息,并对企业收入重新进行测算:B网络公司申报的收入9000万元没有问题,但其当时申报的交易成本是8000多万元,相比实际的交易成本,虚报近3000万元交易成本。
至此,B网络公司虚增交易成本,少缴税款事实已清晰。但企业负责人王某与合伙人李某却均不接电话,拒不现身。十堰市税务局稽查局于是启动税警联络机制,请警方介入调查。在公安机关协助下,检查人员获知王某和李某住址,向其邮寄送达《协助检查通知书》,并与警方一起通知对方,要求两人到十堰配合调查。迫于压力,王某和李某如约到十堰税务机关接受约谈。
在约谈过程中,检查人员与公安干警共同对企业人员进行法治宣传。检查人员向两人表示,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规定:“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检查人员向两人出示调查证据,并指出,B网络公司是此次股权出让的受益企业,王某和李某作为企业合伙人,具有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如实提供相关交易资料,并就其所得依法纳税义务。
面对证据,王某和李某无可辩驳,最终承认B网络公司虚报股权交易成本,少缴税款的违法事实。经查,王某以J股份入资的方式在十堰成立合伙企业B网络公司,随后以B网络公司股份入资方式成立合伙企业S咨询公司。S咨询公司将J技术公司50%的股权以9000万元价格转让给L科技公司后,为了逃避缴纳税款,B网络公司在纳税申报时虚报交易成本费用2800多万元。针对企业违法行为,十堰市税务局依法作出补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1009万元,加收滞纳金138万元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