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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争议
税收争议: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解决了哪些?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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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

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字里行间,进一步释放了发票管理,全面从严”的明确信号,并从规章层面解决了一系列税收争议性问题。

现按重要性将重点法条整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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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即:虚开行为)?

 

第二十九条  《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是指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购销商品、未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开具或取得发票;

(二)有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但开具或取得的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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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是“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违规行为?

 

第四十条  《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包括:

(一)应当开具发票而未开具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二)应当取得发票而未取得发票,以发票外的其他凭证或者自制凭证用于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

(三)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

构成逃避缴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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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真假发票,如何鉴别?

 

第三十八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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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务机关可否对发票数据调出检查?

 

第三十六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可以对发票数据进行提取、调出、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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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纸质发票作废与红冲的要求,有哪些不同?

 

第二十六条  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作废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后作废发票。

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红冲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无法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的,应当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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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票领用方式,包括哪些?税务机关如何确定和调整纳税人的发票领用方式?

 

第十八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用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领新、验旧领新、额度确定等方式。

税务机关根据单位和个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或调整其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额度以及领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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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票票面基本内容有哪些变化?

 

第七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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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什么是电子发票?

 

第三条  《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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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发票违规案件,是否要立案检查?

 

第三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注:新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删除了原第四十条中“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的内容。

 

说明:新细则删除了原细则中涉及“发票购领簿”、“收取工本费”、“保证人”、“保证金”、“以上以下计算”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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