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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四条第一项)
(一)法定免税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1、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附注:什么是副本视同正本使用?
纳税人的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正本遗失或毁损,而以副本代替的,即为副本视正本使用,应另贴印花。
(国税地字[1988]25号第十二问)
2、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3、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笔记:公安部门书立的应税凭证——不免税】
4、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家庭农场,具体范围为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农场生产经营为主业,以农场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四条第二项)
【思考: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公司,是否可享受此项优惠?】
5、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思考:国内金融机构的低息(无贴息)贷款合同,是否可享受此优惠?】
6、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学校,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四条第三项)
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为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四条第四项)
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慈善组织,具体范围为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四条第五项)
【思考:赠与其他非营利性组织,是否享受此优惠?】
7、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
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四条第六项)
【笔记:除药品、卫生材料外,其他采购,不免征】
8、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
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具体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四条第七项)
(二)其他减免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条第二款)
1、托运单据
运输部门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是否贴花?
对铁路、公路、航运、水陆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印花。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附件1第1项)
2、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贴花问题。
目前,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分为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农牧业保险五大类。为了支持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照顾农牧业生产的负担,除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外,对其他几类财产保险合同均应按照规定计税贴花。其中,家庭财产保险由单位集体办理的,均按确定的个人投保金额计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附件1第2项)
3、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
(1)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
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等),应由持证双方按规定纳税。
((1989)国税地字第142号第一条)
征订凭证适用印花税“购销合同”税目,计税金额按订购数量及发行单位的进货价格计算。
((1989)国税地字第142号第三条)
征订凭证发生次数频繁,为简化纳税手续,可由出版发行单位采取按期汇总方式,计算缴纳印花税。实行汇总缴纳以后,购销双方个别订立的协议均不再重复计税贴花。
((1989)国税地字第142号第四条)
(2)发行单位之间,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
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等),暂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附件1第3项)
4、关于特殊货运凭证的免税
(1)军事物资运输。
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2)抢险救灾物资运输。
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附件1第4项)
5、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
(1)铁道部层层下达的基建计划,不属应税合同,不应纳税;铁道部所属各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之间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属于应税合同,应按规定纳税;但企业内部签订的有关铁路生产经营设施基建、更新改造、大修、维修的协议或责任书,不在征收范围之内。
(2)铁道部所属各企业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调拨单,应按规定贴花;属于企业内部的物资调拨单,不应贴花。
(3)凡在铁路内部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其调拨单据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不应贴花。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附件1第5项)
6、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
对资产公司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的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附件1第6项)
7、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有关印花税问题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和国务院深化石油石化体制改革的要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以下简称两大集团)自1999年开始进行了资产重组和改制上市。原有企业的性质、所属关系经过重组改制后发生了很大变化,由此涉及到改制后的两大集团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如何鉴定贴花问题。鉴于两大集团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要求、落实国家经贸委指标而下达的石油和石油制品配置计划,根据国务院就两大集团重组改制有关税收的指示精神,本着支持企业改革、不增加企业税收负担的原则,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两大集团之间、两大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的分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的分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互供石油和石油制品所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或其他名称的表、证、单、书),暂不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附件1第7项)
8、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财政部核定的资本金数额,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印花税。
(2)国有商业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附件1第8项)
9、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
(1)对社保理事会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社保理事会定期向财政部、上海市和深圳市财政局提出返还印花税的申请,即按照中央与地方印花税分享比例,属于中央收入部分,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属于地方收入部分,向上海市和深圳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具体退税程序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2)对社保基金持有的证券,在社保基金证券账户之间的划拨过户,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附件1第9项)
10、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附件1第10项)
11、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
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进一步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印花税政策公告如下:
【注:删除原文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
(一)关于营业账簿的印花税
1、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原已缴纳印花税的部分不再缴纳印花税,未缴纳印花税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部分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一项)
2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对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组项目中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债务人因债务转为资本而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二项)
3、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经评估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三项)
4、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股本)或者资本公积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第一条第四项)
(二)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前书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各类应税合同,由改制重组后的主体承继原合同权利和义务且未变更原合同计税依据的,改制重组前已缴纳印花税的,不再缴纳印花税。
【注:删除原文中“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第二条)
(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对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第三条第一款)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规定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进行行政性调整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第三条第二款)
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第三条第三款)
【注: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为新增】
(四)关于政策适用的范围
1、本公告所称企业改制,具体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
【注:本条中“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为新增】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第四条第一项)
2、本公告所称企业重组,包括合并、分立、其他资产或股权出资和划转、债务重组等。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相互吸收合并的,适用该款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第四条第二项第一目)
分立,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第四条第二项第三目)
3、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第四条第三项)
4、本公告所称事业单位改制,是指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出资人(包括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存续并在改制后的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第四条第四项)
(五)本公告所称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之间。
【注:本目,为新增】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第四条第五项)
(六)本公告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第四条第六项)
12、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
(1)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在接收和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
(2)对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在催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
(3)对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催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应承担的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附件1第12项)
13、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
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附件1第13项)
(1)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国税函[2004]941号第一条)
(2)凡符合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条件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由转让方或受让方按本通知附件《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申报文件的规定》的要求,报上市公司挂牌交易所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审批。
(国税函[2004]941号第二条)
(3)上市公司挂牌交易所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按规定审批后,应按月将审批文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在办理上述审批过程中,遇有新情况、发现新问题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国税函[2004]941号第三条)
(4)国家税务总局将不定期对上市公司挂牌交易所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的审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国税函[2004]941号第四条)
(5)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同时废止。
(国税函[2004]941号第五条)
14、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附件1第14项)
15、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附件1第15项)
(1)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项目[以下简称信托项目]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下同)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指因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信托项目财产并发售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下同)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财税[2006]5号第一条第一款)
(2)受托机构委托贷款服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下同)管理信贷资产时,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财税[2006]5号第一条第二款)
(3)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与资金保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项目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下同)、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合同,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财税[2006]5号第一条第三款)
(4)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
(财税[2006]5号第一条第四款)
(5)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财税[2006]5号第一条第五款)
16、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
(1)对保护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2)对保护基金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与证券公司行政清算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对保护基金公司接收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4)对保护基金公司以保护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附件1第16项)
(5)对与保护基金公司签订上述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财税[2006]104号第五条)
17、电网与用房之间的供用电合同
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附件1第17项)
18、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营业帐簿免征印花税;对青藏铁路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附件1第18项)
19、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后,其在外国银行分行已经贴花的资金账簿、应税合同,在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不再重新贴花。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附件1第19项)
20、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
(1)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2)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附件1第20项)
21、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附件1第21项)
22、关于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对有关国有股东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国有股,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附件1第22项)
23、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有关印花税问题
中国海油集团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之间,中国海油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中国海油集团的各分公司和子公司之间互供石油和石油制品所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或其他名称的表、证、单、书),暂不征收印花税。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前尚未处理的可以按本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附件1第23项)
24、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
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附件1第24项)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财税〔2013〕101号第一条第二款)
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财税〔2013〕101号第六条)
25、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
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附件1第25项)
26、关于落实降低企业杠杆率税收支持政策
企业重组改制涉及的印花税,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附件1第26项)
27、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股通和深股通参与股票担保卖空涉及的股票借入、归还,暂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附件1第27项)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现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笔记;
1、增值税
(1)内地投资者——个人,免征
——企业,按金融商品转让,计征
(2)香港投资者(无论企业、个人)——免征
2、所得税
(1)内地投资者——个人——分得收益,按20%代扣个税
——转让差价收益,2022年前免征
——企业——分得收益+转让差价收益,计入收入总额计税
(2)香港投资者(无论企业、个人)————转让差价收益,均免征
——分配收益——股息,按10%扣缴
——债息,按7%扣缴
3、印花税
(1)内地投资者——按香港税法缴纳
(2)香港投资者(无论企业、个人)————暂不征】
28、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
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附件1第28项)
29、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
(1)对北京冬奥组委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北京冬奥组委应缴纳的印花税。
(2)对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签订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有关的各类合同,免征国际奥委会和中国奥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
(3)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印花税。
(4)对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印花税。
(5)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北京冬奥组委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附件1第29项)
30、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税〔2017〕77号第二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附件1第30项)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第二条、第五条)
【研究:甲企业为微型企业,2023 年5 月与乙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 10 万元,期限一年,年利率4%。甲企业、乙银行是否都可以享受免征借款合同印花税优惠?】
31、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营业账簿;
(财税〔2023〕44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目)
(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财税〔2023〕44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目)
(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财税〔2023〕44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目)
(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财税〔2023〕44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四目)
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财税〔2023〕44号第二条第二款)
本通知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税〔2023〕44号第三条)
32、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
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缴纳的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附件1第32项)
33、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
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运用养老基金买卖证券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养老基金持有的证券,在养老基金证券账户之间的划拨过户,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印花税。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养老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附件1第33项)
34、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
(1)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2)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3)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
(4)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附件1第34项)
35、关于高校学生公寓印花税政策
(1)政策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第二条)
(2)主要概念
本公告所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第三条)
(3)免税申报与资料备查
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房产用途证明、租赁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第四条)
(4)执行期限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第五条)
36、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上述所称“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通知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所称“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201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转制为企业、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批复核销事业编制(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
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审核认定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附件1第36项)
37、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
在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过程中,划转非上市公司股份的,对划出方与划入方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划转上市公司股份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的,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 对划入方因承接划转股权而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免征印花税;涉及境内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和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免收过户费。本办法印发前,划转双方已缴纳的上述税费由征收单位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附件1第37项)
38、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附件1第38项)
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第二条)
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第三条)
39、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第二条)
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第八条)
40、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
对国际奥委会相关实体与北京冬奥组委签订的各类合同,免征国际奥委会相关实体应缴纳的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附件1第40项)
(1)对北京冬奥组委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北京冬奥组委应缴纳的印花税。
(财税〔2017〕60号第一条第九款)
(2)对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签订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有关的各类合同,免征国际奥委会和中国奥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
(财税〔2017〕60号第二条第二款)
(3)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
(财税〔2017〕60号第二条第五款)
(4)对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
(财税〔2017〕60号第二条第六款)
(5)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北京冬奥组委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财税〔2017〕60号第三条第四款)
(6)对国际奥委会相关实体与北京冬奥组委签订的各类合同,免征国际奥委会相关实体应缴纳的印花税。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2号第六条)
41、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
(1)对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组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
(2)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附件1第41项)
42、关于第18届世界中学生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
(1)对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组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
(2)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附件1第42项)
43、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一条)
【提示:根据原《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本公告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三条)
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直属库,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四条第一款)
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四条第二款)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六条)
44、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附件1第46项)
详见:耕地占用税法规汇编“4.1 小微企业减免税”
45、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
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财税〔2017〕55号第二条第二款)
46、关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股通和深股通参与股票担保卖空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股通和深股通参与股票担保卖空涉及的股票借入、归还,暂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财税〔2016〕127号第五条)
47、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
(1)对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内地基金份额,按照内地现行税制规定,暂不征收印花税。
(财税〔2015〕125号第四条第一款)
(2)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香港基金份额,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印花税税法规定执行。
(财税〔2015〕125号第四条第二款)
48、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
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上交所上市A股,按照内地现行税制规定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可互相代收上述税款。
(财税〔2014〕81号第四条)
49、铁路发展基金有关税收政策
对投入铁路发展基金的中央财政性资金,免征中国铁路总公司和中国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相应的资金账簿印花税。
(财税〔2014〕56号第二条)
50、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二条)
附注:【执行日期、追溯适用】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照上述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款或办理税款退库。已向处置不动产的购买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七条)
51、证券交易印花税
为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52、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
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一条第一款)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一条第二款)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第八条)
53、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
为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现就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1)政策内容
对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税〔2024〕8号第一条第一款)
本通知所称离岸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且该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交易。
(财税〔2024〕8号第一条第二款)
(2)执行期限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3月31日。
(财税〔2024〕8号第二条)
附注:优惠办理方式
印花税法实施后,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继续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