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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争议
税收争议:善意接受虚开,如何换开发票?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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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9年6月,上海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环保公司),与自然人王某采购一批零配件,价税合计565万元。

王某提供了江西某贸易公司(简称:江西贸易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海环保公司按票面金额、账号,通过银行支付款项。

2023年8月,江西贸易公司虚开发票案发,江西税务局稽查局发函上海稽查局,要求组织协查。

经查,上海市税务稽查局认定上海环保公司构成善意接受虚开,作出如下处理:

一、依据《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责令补缴增值税65万元。

二、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责成换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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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

由于实际交易方是王某。王某是自然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因此,产生如下争议:

一、申请换开发票的金额是多少?是不含税的500万元,还是含税的565万元?

二、申请代开普票的征收率,是按2019年的3%,还是按2023年普遍适用的1%?

三、王某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中,如税务机关因金额较大而拒绝代开,上海环保公司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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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成果】

一、应按565万元的价税合计金额,由王某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2019年6月的增值税补充申报,并申请代开征收率为3%的普通发票。

二、若因无法操作,税务机关拒绝代开,则上海环保公司可以其他相关凭证,据实进行所得税税前列支。

 

 

“税收争议”研究热线139 2191 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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