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了养狗队伍,但养狗也要遵守相应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作为狗的饲养人或主人,对自家狗的行为应当尽到相应的法律义务。我们身边偶尔也会看到不文明养狗行为,那么一旦狗狗造成他人损害,或者狗狗自身受到伤害,这个责任又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一天夜晚,在农村的出租屋外,王某夫妇上完卫生间回到房间后,发现自家饲养的宠物狗不见了,王某焦急万分,便到处寻找,最终发现宠物狗被房东家的狗咬伤后躺在院子一角,王某遂打电话报警,经当地民警调解,由房东赔偿王某夫妇损失,但房东不愿赔偿,此时宠物狗受伤严重,无奈王某夫妇只得先将狗狗送往当地宠物医院进行治疗。狗狗出院后,王某夫妇与房东协商未果,于是诉至法院。
启东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夫妇于事发当天入住房东家,对周边环境不甚了解,更不知房东家养了一只比其宠物狗体型较大的土狗。在当晚王某陪爱人去卫生间期间,出于疏忽,房门未关,宠物狗偷跑出来,遇到了房东家拴在院子一角的土狗,狗与狗发生冲突,最终王某夫妇的宠物狗被咬伤。庭审中,王某夫妇提交了合法养狗证明、狗狗治疗病历及发票等证据,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法庭质证、辩论,庭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法官的释法说理,王某夫妇认识到自身在本案中存在的过错,遂放弃了其部分诉讼请求,最终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该案中,虽是房东家狗咬伤了宠物狗,但王某夫妇对自家宠物狗未尽到看护义务,存在过错,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饲养动物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就本案而言,养狗人士要清楚所饲养狗的品种、危险程度,外出遛狗尽到看护义务,定期为宠物狗接种疫苗,还要根据要求为狗上牌,避免不文明养狗行为,防止宠物狗造成他人损害等。
依据《南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不文明养犬行为,将受到不同程度的法律处罚。
禁止七种不文明养犬行为:
(一)携犬出户不系犬绳;
(二)携犬出户不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三)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携犬进入学校、医院、文化艺术场馆、体育场馆、商场、饭店、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工作状态的导盲犬、军警犬除外);
(五)携犬乘坐电梯不采取怀抱犬只、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笼、犬袋等措施避让他人;
(六)在禁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七)其他不文明养犬行为。
不文明养犬行为的处罚:
(一)携犬出户不系犬绳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携犬出户不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三)养犬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携犬进入学校、医院、文化艺术场馆、体育场馆、商场、饭店、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五)携犬乘坐电梯不采取怀抱犬只、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笼、犬袋等措施避让他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六)在禁养区内饲养禁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2024年2月22日,江苏法院网